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我们)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随身财产保险
-备案编号:美亚产险(备案)[2009]N114号

(2009年第二版)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随身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Overseas Student Assist Personal Effects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离开其留学居住地外出旅行(不包括中国大陆地区),并在此期间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承运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而遗失或意外损坏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包括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且此行李或物品须为被保险人所合法拥有,我们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支付重新购置价或修补的费用,支付的费用将不超过以下金额中的较少者:

1. 损失发生当时的全部修补费用;

2. 损失发生当时的重新购置价;

3. 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

如因上段所述之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损坏且无法合理经济地修复,则视为该财产遗失,赔偿金额的计算为按该随身财产的重新购置价计算,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在前述情况下,我们做出赔偿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我们。

若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购买已超过一年的,我们于赔偿时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自行做出适当扣减赔偿或进行修复。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行程自愿投保由我们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如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我们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本附加合同每件理赔物品的免赔额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该免赔额为准,我们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可以从承运人或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我们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我们对于被保险人每次外出旅行(不包括中国大陆地区)的受保日数最高为三十天。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有关的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我们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 2000 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2)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

3)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或拘留引起的遗失。

4)图章、文件的遗失或损坏。

5)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或水晶等。

6)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7)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8)遗失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

9)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10)另行托运的行李、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11)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12)动物、植物或食物。

13)汽车(及其附件)、摩托车、船、自行车、其它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14)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15)家具、古董。

16)租赁的设备。

17)走私、违法的运输或贸易。

18)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应在旅途中妥善管理自己的行李及其它个人物品。如本附加合同项下承保的行李或个人物品发生遗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保护或挽救该行李或物品,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发现遗失或损坏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有关酒店或承运人管理部门反映,并于发现丢失或损坏二十四小时内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

(2)于盗窃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若随身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相关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我们可根据该被保险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本附加合同予以赔偿,但该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我们,并协助我们向第三者追偿。

被保险人向我们索赔时,应提供以下文件作为索赔证明,连同我们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自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我们:

1)保险合同;

2)财产损失清单,发票;

3)有关部门或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4)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七条
其他事项

如果遗失、被盗窃或被抢劫的物件被发现或归还,或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被保险人应向我们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八条
代位求偿权

我们给付被保险人赔偿金额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应协助我们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我们负担。

第九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本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十条
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意外:是指非因其故意造成的且不能预测其发生。

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手提电脑:是指手提电脑或笔记本型电脑。

三、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重新购置价:是指随身财产遭受损失或损毁时的市场价格,但须扣除损耗及折旧费用。

(此页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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