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我们)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旅行证件遗失保险
-备案编号:美亚产险(备案)[2009]N115号

(2009年第二版)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旅行证件遗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Overseas Student Assist Loss of Travel Documents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离开其留学居住地外出旅行(不包括中国大陆地区),并在此期间因被抢劫或被盗窃导致被保险人遗失护照、旅行票据或其它旅行证件,我们赔偿被保险人重置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该被保险人为重置其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所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但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的每次理赔事件的免赔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金额为准,我们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下列损失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我们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损失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尚未向警方报告且无其书面证明的损失。

2)任何为取得旅行结束后已不必要的旅行证件或签证而发生的费用。

3)旅行证件原因不明的失踪。

4)走私,违法贸易或运输。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必须于盗窃或抢劫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警察或其他有关当局,并取得书面证明文件。

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我们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证明,连同我们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我们:

1)保险合同;

2)警方的书面证明;

3)重置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的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

4)由此额外支出的旅行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

5)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本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八条
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旅行票据:是指在旅行期间由被保险人所拥有而未被使用的客运列车票据、客运轮船票据及民航班机票据。

(此页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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