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我们)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个人责任保险
-备案编号:
美亚产险(备案)[2009]N116号
(2009年第二版)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个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Overseas Student Assist Personal Liability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死亡、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向第三方(不包括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则我们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所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有关的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被保险人因由下列原因而承担的任何个人责任,我们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2) 在被保险人所有或在其监管、控制下的动物所引起的责任。
(3)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在其监管、控制下的财产。
(4) 任何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恶意、违法、犯罪、不正当行为造成的损坏或伤害。
(5) 贸易、商业或职业行为。
(6) 使用(暂时居住除外)或拥有土地房屋。
(7) 拥有、使用或驾驶任何海、陆、空机动或非机动运输工具。
(8) 被保险人参加赛马、赛车、使用枪支。
(9) 任何对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其雇主或雇员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坏或伤害。
(10) 任何由法院裁判的惩罚性、加重性或警戒性的赔款。
第五条 赔偿处理
若无我们的书面许可,被保险人不得主动建议、许诺支付、或承认对第三方负有任何责任。如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承保事故,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如因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通知而致使我们遭受损害,则被保险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我们有权自行或以被保险人名义抗辩及支付赔偿。我们有权为维护自身利益自费向其他有关各方索偿赔款。相关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我们调查或执行任何理赔。
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我们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我们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旅行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我们:
(1)保险合同;
(2)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 (如有);
(3)赔偿协议(如有);
(4)赔偿给付凭证(如我们直接向第三方支付赔偿金,则无需提供赔偿给付凭证);
(5)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本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八条 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非因故意造成的且不能预测其发生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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