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财险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慧择专用版)条款

注册号:C00020832322017022701611

(前海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 054号

38.附加境外留学缺考补偿保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或“本附加条款”)的条款须附加于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慧择专用版)条款(以下简称“主合同”、“主险合同”、或“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留学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导致期末考试缺席,保险人将给予一次性缺考补偿金。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或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或下列期间,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外科整、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五)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六)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七)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九)性传播疾病,但因遭受强迫性行为所致性传播疾病不在此限;

(十)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第四条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已经支付学费的证明;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释义

留学:指被保险人获境外的国家或地区签发留学签证,身处该签证注明的留学所在地进行实际留学的期间。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住院: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经医生根据临床诊断,必须正式办理入院手续且连续住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如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十二小时(含)以上,视为自动出院。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既往病症: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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