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家居保障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太保财险)(备-家财)[2013](附)349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各类旅行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保险财产


第二条 坐落于保单载明地址内的,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日常居住地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害关系的以下各项财产可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
(一)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围护结构;
(二)房屋附属设施,包括车库、储藏室、天井、庭院、围栏、防护墙等,需分项列明;
(三)室内装潢,包括室内固定安装的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如固定安装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管道、线路和设备、卫生洁具等;
(四)室内财产,包括家具、厨房用品、床上用品及服装、文体娱乐用品、除本条第(五)项列明的便携式家用电器以外的其他家用电器(包括室内家用电器安装在室外的部分,如空调室外机、电视信号接收装置等),需分项列明;
(五)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便携式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及其他类似产品,需分项列明;
(六)现金及贵重物品,包括现金、金银、珠宝及首饰,需分项列明。
a)以下各项财产不可作为本合同的保险财产:
(一)邮票、古玩、古书、字画等艺术品、收藏品;
(二)有价证券、动物、植物、盆景以及烟、酒、食品、药物、日用消费品;
(三)记录在纸张、磁带、录像带、光盘、软盘、硬盘等媒介上的视频图像、音乐、照片、数据、计算机程序、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四)手表、笔、打火机;
(五)汽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助动车、游艇等各类交通工具;
(六)其他不属于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基本保障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可选保障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内由于下列可选保障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或者下列可选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室内盗抢保障
在被保险人旅行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丢失、损毁,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90天后仍未能追回的,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1、门窗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
2、有明显翻墙掘壁痕迹的盗窃;
3、入室抢劫。
(二)管道爆裂保障
在被保险人旅行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支出,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室内的管道(特指自来水管、暖气管、排水管和排污管,下同)爆裂;
2、相邻住户室内的管道爆裂、渗漏。
(三)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障
在被保险人旅行期间内,由于供电电压或供电频率异常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四)高尔夫运动物品保障
旅行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对公众开放的高尔夫球场参加高尔夫运动时,随身携带或寄存在球场提供的指定存储空间的衣物、箱包、球具,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直接损毁,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衣物、箱包、球具在被保险人参加高尔夫球运动期间被寄存于球场指定的存储空间,遭受火灾、雷电或盗窃;
2、被保险人的球杆在被保险人参加高尔夫球运动过程中破裂或折断。
(五)宠物保障
被保险人豢养且在保险单中载明、有合法准养证的宠物在随同被保险人旅行期间内发生下列事故,保险人按约定给付相关费用:
1、该宠物因遭受意外事故死亡的,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宠物意外死亡丧葬费用;
2、该宠物因遭受意外事故受伤需进行治疗的,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宠物意外医疗费用。
前款所称“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被保险人无法控制、非疾病的,造成宠物受伤、死亡的突发性事件。

责任免除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包括两部分,通用部分适用于基本保障和可选保障,可选保障部分适用于相应的可选保障。如有不一致之处,以可选保障部分为准。

通用部分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财产已连续超过90天处于无人照管状态(保单中约定旅行期间超过90天的不在此列);
(二)保险财产被非法占有或持有。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及其附属设施的结构;
(三)家用电器使用不当、超电压、超负荷、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自燃或本身内在缺陷造成其本身的损毁;
(四)保险财产存在设计错误、勘察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施工质量问题;
(五)装饰、装修、安装、搭建或维修施工;
(六)地震、海啸及其引起的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次生灾害;
(七)除第四条列明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八)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烤;
(九)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十)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十一)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十二)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和其他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二)违章建筑或被政府部门征用、占用的建筑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三)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四)木质结构房屋、简易屋棚、禽畜棚、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其中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五)放置于露天、未封闭阳台、室外公共走廊或庭院内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但不包括室内家用电器安装在室外的部分;
(六)保险财产在保险单中载明地点以外发生的任何损失(高尔夫运动物品保障和宠物保障不在此列);
(七)玻璃、镜子单独破碎的损失;
(八)任何间接损失;
(九)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率);
(十)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可选保障部分


第九条 下列原因造成可选保障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或保险单中载明地点内暂住人员盗窃、抢劫造成的损失或者由于门窗未锁、窗外钩物造成的盗抢损失;
(二)管道试水、试压、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护或者违规安装管道、安装时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有重大过失造成的管道破裂损失;
(三)因受损电器适用电压与常规供电电压不一致造成的电器损毁;
(四)被保险人违反球场的安全规定、使用规则以及类似规范性要求;
(五)由于被保险人没有依照球场规定办理财物寄存手续,或寄存期间没有采取关闭并锁紧储物柜门等安全措施;
(六)被保险人的球杆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经存在裂缝、缺损等问题,不宜继续使用;
(七)由于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故意行为、恶意行为或者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未采取合理、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造成的宠物死亡、医疗;
(八)因治疗疾病产生的宠物医疗费用。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十条 本合同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第十一条 各项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宠物意外死亡丧葬费用、宠物意外医疗费用单次赔偿限额、宠物意外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二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对于选择超过90天(含)以上保险期间的被保险人旅行时,保险人仅承担每次旅行连续不超过90日的本合同所列各项保险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 条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财产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财产转让或保险财产改变使用性质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财产转让或保险财产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或改变使用性质导致保险财产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应在知道盗抢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损失清单、必要的发票和单据,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宠物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受伤而产生医疗费用的,被保险人应提供意外事故证明资料、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条 保险财产因保险事故而受损,被保险人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保险人负责赔偿相关修理费用。
除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进行的紧急修理,被保险人应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对受损保险财产进行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保险人仅负责赔偿将受损保险财产恢复到受损前状态的修理费用,对于受损保险财产在修复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分项保险金额和总保险金额。
(二)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在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照被施救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三)保险人赔偿保险财产损失时应扣除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率),但赔偿施救费用时不扣除免赔额(率)。
第二十二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照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含施救费用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照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照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释义


第二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是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行期间: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搭乘交通工具出发前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之外的旅行目的地之时起至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程后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之时止。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是指房屋内承受主要荷载的建筑构件。
房屋围护结构:是指门、窗、外墙、屋顶等围合建筑主体空间并起到保护作用的构件。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火灾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是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是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热带风暴、台风、龙卷风、雹灾、雪灾、冰凌、沙尘暴、洪水、地震、海啸、滑坡、崖崩、泥石流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本合同中涉及的各类自然灾害的定义以气象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大气科学辞典》中的定义为准,对于自然灾害的确定应以国家气象、地震部门测量的数据为依据。
地面突然塌陷:是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以及由于海潮、河流、大雨侵蚀而导致的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对于因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缺陷而导致的地面下陷下沉,不属于地面突然塌陷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家庭成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居住生活在一起,且在法律上具有亲属关系或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成员。
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一般人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常规标准也未达到。
简易屋棚:是指用麦秆、稻草、芦席、竹、木、帆布、塑料布、油毛毡、石棉瓦、铁皮、玻璃钢瓦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房屋或罩棚。
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财产的市场价值。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可根据保险财产或者与保险财产类似财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也可以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确定,或者根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同意的其他方式确定。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财产、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财产保险价值的保险。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保险金额-累计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其中,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和已发生保险事故但还未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施救费用。
供电电压:是指供电部门与用户的产权分界处的电压或由供用电协议所规定的电能计量点的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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