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太保财险)(备-家财)[2013](附)456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旅行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携带的衣物、箱包、移动通讯设备、电脑等行李物品,但不包括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易碎物品,假牙,人造身体器官,眼镜,手表,电脑软件,音像制品,以及金银、首饰、珠宝、现金、文物、字画、软件、数据、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记录在纸张、磁带、录像带、光盘、软盘、硬盘、存储卡等媒介上的视频图像、音乐、照片、数据、计算机程序、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以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坏或遗失,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在扣除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且最高不超过保单所列明的赔偿限额: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3、发生抢劫或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
4、交通事故。
被保险人发现行李物品被抢劫、盗窃,应当在24小时内向警方报告,并取得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责任免除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下列原因或情形下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损耗或磨损;
2、不明原因的失踪;
3、被盗抢的情形下,被保险人无法提供警方证明。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六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以下单证: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财产损失清单,单件价格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物品的购货发票原件;
3、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4、发生盗窃、抢劫案件的,警方出具的受理案件证明;
5、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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