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遗体或骨灰送返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太保财险)(备-健康)[2013](附)459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旅行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约定的承保区域内旅行期间遭受主险合同范围内的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造成身故,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承担遗体或骨灰送返救援服务责任及相关费用: 
1、境外遗体转送回国
安排把被保险人的遗体运至中国境内,保险人承担灵柩运送回国费用,包括支付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约定金额的灵柩费。
2、遗体或者骨灰转运回居住地
安排把被保险人的遗体或者骨灰运至中国境内居住地,保险人承担相关运送费用。
3、火葬
保险人将支付火葬费使被保险人的遗体可以在事发地火葬,火葬费用将以当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4、就地安葬
保险人将支付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就地安葬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约定的金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主险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肿瘤;
2、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3、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4、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5、任何器官移植或捐献、精神或心理障碍的治疗、定期或长期透析的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美容手术。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1、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2、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3、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4、未经保险人或救援服务机构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
5、门急诊和常规性、预防性、检查性、疗养性住院;
6、在旅行期间,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7、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事故。
第七条 保险人不负责承担下列费用:
1、条款或保险单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2、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3、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第八条 除事先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外,保险人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被保险人在出发前已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告为紧急状态的国家和地区所发生的任何保险责任和相关费用,以及保险单特别约定的国家和地区(含其领地或者属地)所发生的任何保险责任及相关费用。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赔偿处理

第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通过保险人提供服务电话联系救援服务机构,遵照救援服务机构的批准和安排进行遗体或骨灰处理,被保险人亲属出发前需得到救援服务机构的许可。如果被保险人未能遵守前述义务,救援服务机构有权中止服务,且保险人不负责承担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本保险合同承保的相关费用(如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丧葬费用等)的正式发票或有效收据;
(五)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如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和处方;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
急性病:指不可预期且病情较急较重,需要及时积极治疗的疾病。不包括原来已患有的慢性病。
既往病症:指在保单生效之前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1.保单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保单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保单生效前发生,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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