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百变福禄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备案编号:中新大东方[2009]两全保险013号


(中新大东方[2009]100号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新大东方百变福禄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在以下条款中简称为“本合同”。

1.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条款、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如果本合同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投保年龄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3.1)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且出院满30天至55周岁。

3.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我们同意承保、已向您收取首期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前提下,自投保日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单年度、续期保费交纳日期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与本合同的生效日期相对应。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4.保险责任
4.1.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4.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满88周岁。
4.3.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如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4.4.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责任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4.4.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按年交方式计算的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4.4.2.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65周岁当年的保单周年日之前永久完全残疾(见释义13.2),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按年交方式计算的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4.4.3.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特别的,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到期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将储存在本公司,按照我们当年公布的生存保险金的累计利率以年复利的方式计息。您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取累计的生存保险金,或者在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一并提取。
4.4.4.祝寿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无息返还全部您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做为祝寿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指按年交方式计算的您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
4.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或自虐;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因发生上述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合同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当时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保单贷款本息后的余额。

5.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的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所有的红利分配是我们根据每个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的,是非保证的。
5.1.现金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在每个会计年度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现金红利分配方案,并采取邮寄的方式向您寄送年度分红业绩报告、红利派发通知书,并于保单周年日将红利分配给您。
5.2.现金红利领取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现金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计生息:即将现金红利储存在本公司,按照我们当年公布的红利累计利率以年复利的方式计息。您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取累计的红利,或者在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一并提取。
(3)抵交保险费:即将现金红利用于抵交到期保险费。如果抵交到期保险费后仍有余额,则该现金红利余额按我们确定的红利累计利率计息,并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在交费期满后,如果您未书面通知我们重新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红利领取方式将自动变更为累计生息。
如果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则我们以累计生息方式办理。
5.3.现金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
您可以凭以下文件向我们申请变更现金红利领取方式:
1.保全业务申请书;
2.投保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3.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6.保险费
6.1.保险费交纳方式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纳全部保险费或分期交纳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续期保险费,在此期间我们也将通过业务员、信函等方式提醒您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交费(见释义13.3)。在此交费方式下,请您确保帐号准确以及交费期间内帐户余额充足。
6.2.宽限期
在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方式下,如果您到期未交纳续期保险费,自保单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我们仍会对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但将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欠交保费的计息期间为6个月。欠交保险费利息在六个月内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见释义13.4)以单利计算。若6个月后您仍未补交所欠保险费,则所欠保险费及利息将作为新的本金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计息。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交纳到期应交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7.保险金的领取
7.1.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7.1.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经我们批注后生效。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我们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保险金给付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7.1.2.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的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应当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依法指定受益人。
7.1.3.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受益人
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受益人应当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依法指定受益人。
7.2.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必须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察、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释义13.5)导致的延迟除外。
7.3.保险金申请
7.3.1.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凭下列证明、资料申请身故保险金:
1.保险合同原件;
2.理赔申请书;
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如被保险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意外事故需提供意外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的证明材料。
7.3.2.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凭下列证明、资料申请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1.保险合同原件;
2.理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法医鉴定书或医学鉴定诊断书;
5.意外事故需提供意外事故证明;
6.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的证明材料;
7.3.3.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的申请
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受益人凭下列证明、资料申请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
1.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
3.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受益人生存证明。
若委托他人办理以上保险金的申请,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7.4.保险金诉讼时效
权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7.5.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所有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我们不予给付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被证明尚生存的,之前领取保险金的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

8.现金价值权益
8.1.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见释义13.6)会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可以向我们咨询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8.2.保险费自动垫交
如果您在保险费宽限期结束后仍未交纳到期应交保险费,并且在投保时或宽限期满前没有书面声明反对保险费自动垫交,则在宽限期届满时我们将用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息、以前已垫交的保费及利息后的余额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使本合同持续有效。
如果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息、以前已垫交的保费及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合同效力即告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您也停止享有红利分配权益。
本合同如果有附加险合同,保险费自动垫交也适用附加险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
8.3.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凭保单向我们申请贷款。
贷款金额: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八十。
贷款期限:每次贷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贷款利率:保单贷款利率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
贷款利息计算:在贷款期限内,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以单利计算利息。
贷款偿还: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如果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计息。
当未还保单贷款本息和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总金额与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相等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如果本合同已转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我们将不再接受您的贷款申请。

9.未还款项
如果本合同有未偿清的保单贷款本息、欠交保险费及利息,我们在向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返还退保金和保险费时,将先扣除这些未还款项。

10.合同效力的变动
10.1.合同的变更
10.1.1.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我们将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0.1.2.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将按本合同所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予您。
变更住所或通讯地址时所需证明、资料:
1.保全业务申请书;
2.投保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3.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10.1.3.被保险人职业的变更
由于职业类别的变化会影响保险费率,甚至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所以,当被保险人的职业发生变化时,您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以便我们重新审核;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保险事故发生时,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从事的职业核定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后,其职业分类属于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将在接到职业变更通知后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保单贷款本息后的余额。
10.2.合同效力的中止
如果您在保险费交纳宽限期结束后未交纳到期应交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您也停止享有红利分配权益,同时累计生息的红利余额从本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10.3.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复效。申请复效时,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复效时发生的体检费用由您自行承担。经我们审核同意,自您补交所欠保险费及利息、保单贷款本息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如果您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过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自效力中止二年期限届满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所欠保费及利息、未偿还贷款本息后的余额。
本合同自效力恢复之日起恢复红利分配,累计生息的红利余额也从本合同效力恢复日开始重新计息。
10.4.合同的解除——退保
10.4.1.犹豫期
自您签收到本合同次日起,我们给予您10天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申请退保,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退保申请次日零时起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给您就本合同所收的全部保险费。
10.4.2.犹豫期后退保
您在犹豫期之后申请退保时,我们将在收到您的退保申请后三十日内返还给您退保金,同时我们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保险责任(包含任何红利的分配)也宣告终止。
退保金的计算公式为:
退保金=保单当时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现金红利累计金额-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息(如果有)-欠交的保费及利息(如果有)
10.4.3.申请退保
申请退保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如下:
1.保全业务申请书;
2.投保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3.保险单原件;
4.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10.5.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于下述情况之一出现自动终止:
1.本合同满期后;
2.因本合同其它条款所列合同终止情况出现而终止。

11.如实告知义务
11.1.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您与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有关被保险人的询问事项,您应当核实后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仅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保单贷款本息后的余额。
11.2.被保险人年龄确定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将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如果我们发现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限制,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保单贷款本息后的余额,并且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但是如果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后,我们发现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限制,我们不会解除保险合同并按以下(2)、(3)款办理。
(2)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少于应交的保险费,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我们将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12.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释义
13.1.周岁
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按照公历的年、月、日,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计算的年龄。
13.2.永久完全残疾
永久完全残疾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定义为:
(1)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1);
(2)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2);
(3)两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6)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7)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3);
(8)咀嚼或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4)。
注:
注1: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注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零点零二,或视野半径小于五度,并由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3: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所谓「永久完全」是指经180天的治疗以后,机能仍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受此限。
13.3.银行转账交费
指投保人将保险费存入本公司指定银行的活期帐户内,我们通过银行转账将保险费划转,继而完成投保人的保险费交纳。
13.4.本条款约定利率
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适用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款利率与4.5%之较大者“计算。
13.5.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6.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上"现金价值表"所列明的金额。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