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我们)

美亚海外留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备案编号:(美亚财险)(意外)[2013](主)24号

(2014年第一版)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美亚海外留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保险合同英文全称为OverseasStudentAssistAccidentInsurance,简称为OSA.
第二条 您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 被保险人
本合同投保时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但最多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以本合同约定的为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要求。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超过三十岁,需递交有效的境外学校入学通知书,由我们特别审核以决定是否承保。任何情形下,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第四条 被保险人的减少
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减少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1)若我们因承保风险发生重大变更而不接受某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您申请减少某被保险人,则自其被取消被保资格之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其被保资格将于当日二十四时丧失。若我们因承保风险发生重大变更而不接受某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将退还按日计算的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若您申请减少某被保险人,或某被保险人不再是约定团体的成员,且该被保险人为按保险年度计收保险费,如果对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保障期间不满一年,我们将根据下表约定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资格丧失日至满期日的天数 退还保险费的百分比
足300天或以上 60%
足270天少于300天 50%
足240天少于270天 40%
足210天少于240天 30%
足180天少于210天 25%
少于180天 0%
(2)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则自某一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则自其身故之日起或于本合同项下对其累计给付金额达其保险金额之日起,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第五条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您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差额的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费率,计算实际缴付的保险费所能购买的保险金额。
(2)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所有多缴保险费将无息退还,而所购买的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3)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根据我们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则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应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并按约定无息退还相应已缴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经被保险人同意,您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经被保险人同意,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我们记录及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项下应付的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七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
您不作上述通知时,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第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合同规定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我们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不接受本合同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第二章 保险期间


第九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须以您一次性缴付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或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缴付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为前提。我们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限为准。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我们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2)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本合同约定的留学所在地。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2)该被保险人留学结束后直接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第十条 保险期间的延长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恶劣的天气、自然灾害,或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致本合同约定的严重身体伤害而入住当地医院)导致旅程延长,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已届满并逾期,我们将按合理情况及需要为该被保险人就前述旅程免费自动延长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可至该被保险人旅程结束。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所载的与相关保险责任相对应的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给付
本保险责任英文全称为AccidentalDeath&Disability,简称为ADD.
我们于本条项下对任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各项保险金累计金额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1)身故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曾领有本款第二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事
故身故保险金为扣除该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具体详见附录一)中所列的伤残项目,本公司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按所致伤残根据评定标准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计算。
若同一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不同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一器官或同一肢体的多次伤残,而伤残所属的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伤残等级的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伤残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不同器官或不同肢体的伤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总数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我们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我们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第五章 责任免除


第十三条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我们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或武装叛乱。
(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3)您的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无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6)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7)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9)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10)被保险人未遵医生开具的处方,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12)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3)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受伤及其并发症。
(14)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运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5)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特技表演。
(16)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及跳伞活动。
(17)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只;于海军、空军、陆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涉及如潜水,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等职业活动。
(18)被保险人涉及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为准)之类的职业活动。
(19)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及分娩引起的伤害;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20)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第六章 保险费


第十四条 保险费的缴付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您可按我们核定的保险费一次性缴付,亦可选择由我们同意的分期缴付的方式缴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以前由您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缴付方式自行缴付。
在采取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索赔(包括在约定宽限期内发生索赔)时,我们有权要求您先补缴相关被保险人本保险单年度未缴的保险费,然后再对索赔进行处理。
如保险期间不足一年,您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缴付方式缴付保险费。
第十五条 宽限期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若您依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则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三十天内为宽限期。
第十六条 续保保险费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我们缴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我们同意且您已缴付续保期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我们将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书面通知您根据续保时所承保的风险及当时我们核定的费率计算的续保保险费。若我们已明确拒绝续保,则我们将无息退还已缴付的续保保险费。

第七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十七条 告知义务及合同的解除
您或被保险人对于我们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
(1)若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我们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上述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仅直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某一被保险人,则其被保资格将被取消;对于取消其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2)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我们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并无息退还保险费。若上述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仅直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某一被保险人,则其被保资格将被取消,我们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相应部分的保险费。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取消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该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3)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而我们同意继续承保的,您应向我们补缴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累计增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注】。
【注】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第十八条 合同的解除
您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退保。退保时我们将按照下表的比例退还您于本合同项下已缴付的保险费:
效力终止日至满期日的天数 退还保险费的百分比
足300天或以上 60%
足270天少于300天 50%
足240天少于270天 40%
足210天少于240天 30%
足180天少于210天 25%
少于180天 0%
如本合同所承保的危险程度增加,影响到我们同意承保的基础,我们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提前三十天前以书面通知您解除合同,本合同将于该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该书面通知由专人或以挂号或其它类似邮寄方式送至您的住所地址或通讯地址,我们将按日计算退回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九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所有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2)保险期间届满,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3)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本合同的应缴保险费于宽限期过后仍未缴交;
(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1)或(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在(3)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费到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如因索赔申请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损失部分不负赔偿责任,但我们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若发生保险事故,索赔申请人向我们提出索赔时,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我们,以申请本合同项下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如适用);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如适用);
(4)医院、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如适用);
(5)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如适用);
(6)被保险人为投保团体成员的相关证明;
(7)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若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我们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我们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30天。
我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索赔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我们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合同项下的相关索赔申请人向我们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如果我们认为索赔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会及时一次性通知索赔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 先行赔付义务
我们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会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将会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四条 失踪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而失踪,后经法院宣告为死亡,我们将视此情况为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若于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必须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于一个月内返还我们。
第二十五条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索赔期内,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保险金结算汇率
理赔时,如需由外币转换为人民币支付,则我们在支付保险金时所适用的汇率以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九条 释义
一、本合同所称的您:指投保人。
二、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意外事件,并以此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害。为避免疑义,任何情形导致的猝死均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意外事故。
三、本合同所称的境外:是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该地区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四、本合同所称的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该地区不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五、本合同所称的留学期间:是指被保险人获境外的国家或地区签发留学签证,身处该签证注明的留学所在地进行实际留学的期间。
六、本合同所称的战争: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七、本合同所称的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八、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九、本合同所称的严重身体伤害:是指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致身体伤害,且经由医生诊查,确定其身体状况可构成生命危险。
十、本合同所称的索赔申请人:指被保险人本人或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
十一、本合同所称的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
十二、本合同所称的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若医院处于中国大陆境内,则医院必须是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十三、本合同所称的医生: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医生不能为该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十四、本合同所称的直系亲属: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十五、本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因受伤出现任何症状而使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十六、本合同所称的利率:是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已颁布生效的三个月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