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航班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9版)
C00005032312019092308981
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作为航班的机组成员)搭乘航班时遭遇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残疾,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航班意外伤害保险金。
3.责任免除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责任免除”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4.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5.保险金申请
主保险合同中“保险金申请与给付”条款适用于本附加条款。
6.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7.其他条款的适用
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8.释义
8.1航班
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分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 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定翼飞机;
2) 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