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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网约车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约车(见释义9.1;不包括出租车、顺风车)期间,在网约车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约车期间,在网约车内遭受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约车期间,在网约车内遭受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伤残保险责任”部分约定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约车期间,在网约车内遭受交通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3.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造成被保险人任何损失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3)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车辆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车辆外部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网约车订单中载明的车辆以外的车辆发生的事故;
7)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9.2)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节育、不孕不育;
9)被保险人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高原反应特定疾病及其并发症、猝死;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2)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3)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14)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5)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16)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17)被保险人在受酒精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18)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服药治疗或心理行为治疗期间);
1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20)被保险人乘坐的车辆用于军事、教学、测试、竞赛、特技、表演、探险、货物运输、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程、水上作业、高空作业期间;
21)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22)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
23)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保单载明的每一位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每次旅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给付比例限额等限制条件。

5.保险期间
除非另有约定,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6.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警方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4)事故发生地所在国家或地区警方提供的交通意外事故证明及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网约车平台的订单凭证及网约车平台公司出具的事故报告;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若被保险人投保时未指定身故受益人,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定继承人公证书。
7)若是商务旅行(见释义),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者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5)事故发生地所在国家或地区警方提供的交通意外事故证明及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法律规定,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7.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8.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9.释义
9.1网约车
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服务平台,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7座(含)以下车辆(包括网约车平台公司自有或合作租赁车辆、依法办理手续并在平台注册的个人自有车辆)。网约车辆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未取得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资质和证书的车辆不属于网约车。本条款所指的网约车不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即出租车)、顺风车。
*巡游出租汽车:也称出租车、巡游车,是指已经依法取得出租车营运牌照或者经营许可,喷涂、安装了出租汽车专门标识,可以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出租汽车。
*顺风车: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动的共享出行方式。
9.2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分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不包括邮轮/游轮)、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2)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定翼飞机;
3)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4)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机场内的摆渡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条款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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