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保人寿福佑金生年金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海保人寿[2018]年金保险027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保人寿福佑金生年金保险合同”。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六个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第一个保单周年日为第二个保单年度的首日。]起,至保险期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交费期间/保障期间

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趸交/10年期

4%

趸交/15年期

5%

趸交/20年期

5%

3年交/10年期

8%

3年交/15年期

10%

3年交/20年期

10%

5年交/15年期

12%

5年交/20年期

12%



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交费期间/保障期间

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趸交/10年期

4%

趸交/15年期

5%

趸交/20年期

5%

3年交/10年期

48%

3年交/15年期

60%

3年交/20年期

60%

5年交/15年期

72%

5年交/20年期

72%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含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15年、20年三种,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保险单载明的约定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请您仔细阅读。

2.1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2其他免责条款
除“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 “3.3效力中止”、“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5年龄、性别错误”、“7.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如何支付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交纳当期的保险费。

3.2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起 60 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
效力中止。

3.3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3.4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4.1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同等顺位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前项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保险事故通知
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迟延外,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对于以上各项保险金,如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受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4.4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本公司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如果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
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如果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死亡,我们按被保险人
身故处理,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4.6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5.1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6.1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2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约定的利率执行。
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6.3自动垫交
如果您在保险费宽限期结束后仍未支付到期应交保险费,并且在投保时或宽限期届满前没有书面声明反对保险费自动垫交,则在宽限期届满时本公司将用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您未偿还的各项欠款及其利息后的余额的80%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按照本公司当时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其利息后的余额的80%不足以全额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不进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日的24时起效力中止。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该了解的其他事项。

7.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

7.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7.3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日至65周岁。

7.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7.5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及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7.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上述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规定的我们解除合同的权利,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7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若您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7.8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和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9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结束)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