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长生附加安心无忧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长生人寿〔2019〕疾病保险009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长生附加安心无忧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

第一章 附加保险合同构成及投保范围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五十五周岁[ 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首次发病[ 发病:指被保险人出现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的前兆或者异常的身体状况,且已经显现足以使一般人引起关注并寻求诊断、治理或护理的病症。]或于等待期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医院: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等级分类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累计已交保险费: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投保时的性别、年龄等因素所确定的年交保险费计算。](无息),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且在初次确诊恶性肿瘤之日后生存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恶性肿瘤状态:恶性肿瘤需符合本附加合同的定义,恶性肿瘤状态包括以下情况: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持续或复发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

第四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而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指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您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各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载明于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中。]: 
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三、遗传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第五条 其他免责条款
除第四条“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第十条“合同效力恢复”、第十五条“如实告知”、第十六条“年龄性别错误”以及“脚注5恶性肿瘤”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第三章 保险费及宽限期

第六条 保险费及宽限期
您应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期间、应付日、交费方式等交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付以后各期保险费。若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您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须扣除已到期而未交的保险费。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宽限期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七条 欠款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应先扣除所欠交的保险费、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

第四章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解除及终

第八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九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本附加合同成立的标志。除本附加
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均载明于保险单或保险单批注上。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书面申请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您交清所欠交的保险费、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经我们审核同意并于保险单上批注后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按规定可使用的护照等。]。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主合同解除、期满、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二、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第十条办理;
四、被保险人身故;
五、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恶性肿瘤复发或持续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诊断证明文件;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或资料。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十五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附加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为准。若发生错误,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款规定的附加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折算。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第十七条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起十五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若我们未承担保险责任,您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申请时起(若为邮寄,则以寄发邮戳为准),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您向我们退回保险合同,我们无息向您退还已收到的保险费。

第十八条 受益人指定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恶性肿瘤持续或复发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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