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托运行李延误保险条款
(太保财险)(备-家财)[2013](附)453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旅行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托运的行李在其所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未同时抵达,且承运人实际交付行李时间与行李预计到达目的地时间延误达到6小时或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下列原因或情形下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扣留、没收、隔离、检验或销毁;
(二)被保险人未能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行李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保险金额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以下单证: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航空公司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行李延误证明;
3、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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