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境外个人旅行不便保险(2016版)条款
备案编号:(太保财险)(备-家财)[2016](附)5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依境外旅行综合及紧急救援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与主险合同同时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本保险合同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如下:
一、旅行行程延误保险
(一)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原安排的境外旅行行程延误超过四个小时以上时,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因已购买有效客票搭乘从事商业运营的定期班机、轮船及陆上交通工具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或超额订位,且于预定搭乘时间四小时内无其他同类交通工具可供其搭乘时。
2、旅行文件因遗失、遭窃、被劫导致损毁、灭失或无法使用时,但不包括被政府没收或扣押者
3、因发生台风、地震、洪水或其他自然灾害导致,或因检疫的规定而需留置该地,但被保险人明知或未采取适宜的措施者除外。
4、本保障不包括由承运人或其签约服务公司的员工和机场的员工罢工所导致的延误。
(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本项下保险金的每次事故给付责任和累计给付责任分别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项保险责任的每次事故给付金额和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行李延误或遗失保险
(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赴境外旅行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于其所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的12小时后,尚未领得其已登记通关的随行行李,保险人同意赔偿被保险人在该目的地因行李延误而紧急需要所购置衣物或其他日用必需品的费用。
2、被保险人已登记通关的随行行李因托运导致遗失的,保险人除依行李延误的规定赔偿被保险人的费用外,另行支付被保险人因行李遗失而所需购买衣物或其他日用必需品所产生的费用。如其所搭乘班机抵达目的地的24小时后尚未领得其已登记通关的随行行李,亦视为行李遗失。
(二)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每一行程行李延误而给付的购物费用以人民币300元为限,保险人对于每一行程行李遗失而给付的购物费用以人民币1000元为限。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本项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旅行证件重置费用保险
(一)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在赴境外旅行过程中因遗失、遭窃、被劫等导致损毁、灭失或无法使用时,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警方报案,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因重置该文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称旅行证件,指护照、签证及其他出入境所必备的证件,但不包括机票、各种车(船)票、信用卡、旅行支票及现金等。
(二)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该项保险责任的每次事故给付金额以人民币1000元为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本项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
第五条  被保险人申请旅行行程延误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2、被保险人在知道事故发生的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海关、警方或交通运送公司等有关机构报案并取得的事故书面证明。
第六条  被保险人申领行李延误或遗失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2、事故发生当时航空公司或机场所签发的行李延误或遗失证明文件;
3、行李票;
4、购买必需品的单据凭证正本。
第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旅行证件重置费用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2、被保险人在知道事故发生的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海关、警方或交通运送公司等有关机构报案并取得的事故书面证明;
3、文件重置费用证明;
4、费用明细及收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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