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美相互爱我宝贝少儿白血病疾病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信美相互[2020]疾病保险019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美相互爱我宝贝少儿白血病疾病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我们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
1.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到保险期间终止日24时止。
1.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白血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医院(见8.1)初次确诊(见8.2)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白血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白血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是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者其他造血组织中进行性、失控制的异常增生,并浸润至其他组织与器官,使正常血细胞生成减少,出现贫血、感染、出血等临床表现。
被保险人所患白血病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由专科(儿科、血液科或者肿瘤科)医生确诊。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除外。
轻症白血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白血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白血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白血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白血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白血病指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即经专科医生诊断并且经血涂片和骨髓象检查确诊为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并且已经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2.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4)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8.3);
(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8.4);
(3)遗传性疾病(见8.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8.6);
(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至第(4)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白血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8.7)。
因上述第(1)至第(4)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白血病的,轻症白血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3.如何交纳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以及未按时交纳的影响
3.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8.8)交纳保险费。
3.2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纳续期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这部分讲的是保险合同中止的影响,以及您如何恢复已中止的合同的效力
4.1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4.2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利息按照我们公布的保单贷款利率按复利(见8.9)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5.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5.1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白血病保险金、轻症白血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以下简称“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5.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8.10);
(2)由医院专科医生(见8.11)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3)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4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复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诉讼时效
权利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6.1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7.1合同构成
本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7.2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单年度(见8.1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7.3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8.13)计算。
7.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5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6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7.7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者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7.8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出具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9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邮箱或者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及时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者邮箱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10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11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因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情形而终止。

8.释义
这部分是对条款中的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8.1医院
指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公立医院,不包括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
8.2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8.3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者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者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5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者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者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8.7现金价值
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保险合同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是在我们未给付过保险金的情况下,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保单年度中的现金价值以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为基础计算。如果我们已给付过保险金,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将按已给付比例相应减少,已给付比例为累计已给付的保险金金额与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
8.8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者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8.9复利
本合同采用日复利,即每一日的利息计入下一日的本金并以此为基数计算下一日的利息。复利计算的公式为A=P×(1+r1)×(1+r2)×…×(1+rn);式中A代表本金与利息之和,P代表本金,ri代表第i日的利率,n代表日数。
8.10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且附有本人照片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8.11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8.12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8.13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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