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附加旅行劫机保险
(2013年第一版)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备案编号:美亚财险(备-家财)[2015](附)70号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旅行劫机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Individual Travel Hijacking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由于其所乘坐的飞机发生劫机事件而遭受非法劫持,且被劫持时间连续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本公司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
被劫持时间的计算应自劫机事件发生时间开始计算,直至以下事项较早发生时为止:1)劫机事件结束;或2)被保险人被释放或解救。被劫持时间的起讫以当地警方、承运人或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所载为准。
但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于《美亚附加旅行绑架及非法拘禁保险》项下获得赔偿,则本公司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金。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或于下列期间遭受劫机事件或存在下列情形的,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发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劫机的情况。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3)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间。
(4)被保险人非以付费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期间。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旅行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当地警方、承运人或有关当局出具的注明被保险人由于劫机而被非法劫持时间的书面证明材料;
(2)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3)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飞机:是指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
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劫机:是指当飞机飞行时或停于机场跑道时,任何人在飞机上实施暴力或武力,或以武力、暴力或任何其他方式威胁恐吓,劫持或非法控制该飞机。
三、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非法劫持:是指任何以拘押、禁闭或者以其他强制方式,违反被保险人意愿,非法剥夺被保险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四、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非法滞留境外期间:是指被保险人未获得某国家合法许可而进入停留该国期间,或者其所获得的合法停留该国期限届满后仍滞留于该国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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