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母婴安康定期寿险条款
-备案编号:阳光人寿[2012]定期寿险 015 号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母婴安康定期寿险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
1.2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投保范围
已怀孕的已婚女性,且身体健康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新生儿为附属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新生儿的父亲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妊娠及分娩全残保险金额和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分娩结束之日起第15日的24时终止。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的约定承担以下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2.3.1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妊娠疾病导致身故;
(2)被保险人在分娩之日起7日内因分娩身故。
2.3.2被保险人妊娠及分娩全残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妊娠及分娩全残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 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全残鉴定,并据此给付被保险人妊娠及分娩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因妊娠疾病导致全残;
(2)被保险人因分娩导致全残。
2.3.3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附属被保险人在分娩过程中身故或在分娩结束之日起7日内身故,本公司按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额给付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附属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无论附属被保险人人数多少,我们按实际身故人数给付本项保险金。每个附属被保险人的身故给付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导致附属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者附属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乘坐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醉酒后驾驶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8)被保险人进行除治疗性流产以外的人工流产,其中治疗性流产是指为了抢救孕妇生命或健康所做的流产;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3 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附属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妊娠及分娩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3.3补充通知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5 合同解除

5.1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生效后,若未发生保险理赔,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投保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如实告知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年龄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7.2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3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7.4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 释义

8.1妊娠疾病
1、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妊娠所并发的致命性疾病,因凝血功能障碍导致全身性出血不止及器官损伤,需经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的检验报告:
(1)血小板计数<100×109L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2)血浆纤维蛋白原含量<1.5g/L或者>4g/L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3)3P试验阳性或者血浆FDP>20mg/L;
(4)凝血酶原时间>15秒或者超过对照组3秒以上。
2、侵蚀性葡萄胎(或者称恶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者转移至其他器官或者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者手术治疗的。
3、胎盘早期脱离
指怀孕满二十周后,胎盘于胎儿产出前先行脱离,以致胎儿窘迫或者母体休克。胎盘早期脱离需达第二或者第三级的脱离而施以紧急剖腹产手术,且需经专科医生确诊。
4、子痫症
又称“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指血压持续高于160mmHg/110mmHg、蛋白尿≧5g/24h或者尿常规中蛋白(++)-(++++)和(或者)伴水肿,有头痛等自觉症状,并且有抽搐或者昏迷。需经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项的医学证明:
(1)血肌酐升高(﹥1.6mg%);
(2)少尿(24小时总尿量少于500毫升);
(3)出现神经系统的异常或者视力异常;
(4)肺水肿;
(5)黄疸进行性加重;
(6)胎儿宫内死亡;
(7)血小板减少,凝血症;
(8)HELLP综合症(合并溶血、转氨酶升高、血小板减少)。
5、羊水栓塞
指因羊水进入母体循环所导致的急性呼吸窘迫或者休克。需经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提供有呼吸困难、凝血功能障碍、休克等相关医学证明文件,并经胸部X光检查或者血液沉淀试验证实。
8.2全残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8.3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4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8.5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8.7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8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8.9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10净保险费
指所交保险费扣除管理费(含营业费用、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和各项手续费,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25%。
8.11未满期净保险费
其计算公式为“净保险费×(1-保险经过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8.12医院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若投保时本合同附有定点医院名单或有另外约定的,以合同中所列明的定点医院或约定为准。
8.13周岁
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