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 15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保险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除青海、西藏)设有分支机构。在慧择投保时,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安徽省、广东省(除深圳市)、深圳市、四川省。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可以为您提供回访、保全、退保等在线服务。 |
如实告知 | 本主险合同订立或复效时,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恢复效力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本主险合同解除时的个人账户现金价值。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需扣除投保人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后,您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身故的事实而追加保险费,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该追加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退保损失 | 自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向您无息退回您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首期保费由保司公司通过客户提供的账户进行扣划,续期保费由保司公司自动收取。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您完成购买后,保险公司会将电子保单发到您在投保时所填写的电子邮箱。 发票获取方式:拨打富德生命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5申请获取电子发票。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富德生命如意宝B款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 富德生命〔2023〕终身寿险041号/富保寿〔2023〕19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