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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犹豫期 | 15天 |
| 等待期 | 180天 |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可销售区域为全国(除港澳台)。 |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保全、理赔等线上全流程保单售后服务。平安健康保险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及投诉电话:95511-7。 |
| 如实告知 | 请您投保时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的询问和您的告知将记载于本主险合同中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
| 退保损失 | 自您收到本主险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后,若您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保险公司退还您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首期保费由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代收,续期保费由保险公司自动扣费。 保单形式: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电子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单承保后,电子保单会发送到您预留的电子邮箱。请您查阅电子保单时仔细阅读关于“责任免除“的相关条款。若因邮箱录入错误导致您的个人信息泄露,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发票获取:如您需要发票,可以关注“平安健康生活”微信公众号或登陆公司官网http://health.pingan.com/申请获取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发票相同。您也可通过在线客服申请纸质发票,保险公司将为您安排快递邮寄。 |
| 等待期 | 180天(意外无等待期,一般医疗保险金无等待期) |
其余须知:
| 主条款 | |
| 平安互联网康佑1.0特定疾病保险T款条款 | 平安健康〔2025〕疾病保险092号/平保健发〔2025〕2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