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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太平洋健康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可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您可以关注“太平洋健康险”微信公众号获得在线核保、保全、理赔、咨询等线上服务,保险公司将优先通过电话及互联网通道为您提供保单服务。太平洋健康险在北京、上海、广东、四川设有分公司,并与全国性线下保险机构合作,为您提供线下服务,若您的所在地无分支机构,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太平洋健康险服务热线95500。 |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保全的线上服务。 |
| 如实告知 |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以及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后果说明: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您的投保信息内的声明、陈述、告知应均属事实,如有隐瞒或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险单已签发,保险公司可依法解除本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 退保损失 | 退保损失:《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C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B款医疗保险》、《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太保附加互联网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C款医疗保险》、《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保险公司不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B款医疗保险》为附加险,《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C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退保时,附加险同时退保,您也可以提出附加险单独退保。 |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首期保费由慧择代收,续保保费由保险公司自动扣费。 本产品是一次性支付保险费,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您应一次性支付该保险期间对应的全部保险费。 保险单证和保险发票通常采用电子保单、电子发票的形式送达给您,您也可以关注“太平洋健康险”微信公众号查询下载电子保单。 本产品为网络销售产品,网上投保、网上支付、网上即时核保并出具电子保单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等待期 | 除另有约定外,《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C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B款医疗保险》、《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疾病,无论对该疾病的治疗发生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后,保险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会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所有已交保险费并不再接受该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 《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C款医疗保险》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互联网在线问诊费和互联网药品费用,保险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赔付互联网在线问诊费医疗保险金和互联网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疾病,无论对该疾病的治疗发生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后,保险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赔付门急诊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
| 犹豫期 | 《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C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B款医疗保险》、《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天的犹豫期。犹豫期内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自保险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C款医疗保险》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天的犹豫期。犹豫期内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自保险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已经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退还已经支付的保险金。《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B款医疗保险》为附加险,《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C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时,附加险同时解除合同,您也可以提出附加险单独解除合同。 |
| 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 《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C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B款医疗保险》、《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C款医疗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第三方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条款的约定计算并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赔付限额内赔付保险金,且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 |
| 费率调整 | 《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C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本合同是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合同,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本合同的保险费率可能会调整。若保险公司调整了本合同的保险费率,您续保本合同时,须自该次保险费率调整生效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起按调整后的费率标准支付保险费,该次保险费率调整生效前您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受该次保险费率调整的影响。保险费率调整适用于本合同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费率组别(包括年龄、有无基本医疗保险、投保时选择的计划等费率分组条件)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
| 续保及重新投保须知 | 《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C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保险期间为1年,保证续保20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不再接受续保,您的保证续保权终止: (1)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申请解除本合同或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向保险公司提出停止续保申请; (2)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总和达到了保证续保期间内赔付限额; (3)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的60日内没有足额交纳下一保险期间应交的保险费; (4)保险公司依据本保险条款“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1年龄错误”约定解除本合同。 您失去保证续保权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的,按首次投保处理,经保险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新的保险合同等待期和保证续保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B款医疗保险》、《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C款医疗保险》、《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保险期间为1年,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若保险期间届满,本产品已停止销售,保险公司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
| 指定医疗机构 | 除另有约定外,《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C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指定医疗机构指中国境内(出于本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经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属事业单位编制的公立医院普通部,以及指定私立医疗机构普通部。该医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康复医院),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准予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许可的医疗机构。 |
其余须知:
| 主条款 | |
| 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C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条款 | 太平洋健康险[2025]医疗保险054号/太保健〔2026〕10号 |
| 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C款医疗保险条款 | 太平洋健康险[2024]医疗保险047号/太保健〔2024〕181号 |
| 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条款 | 太平洋健康险[2022]疾病保险009号/太保健〔2022〕105号 |
| 附加条款 | |
| 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条款 | 太平洋健康险[2024]医疗保险045号/太保健〔2024〕181号 |
| 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B款医疗保险条款 | 太平洋健康险[2025]医疗保险055号/太保健〔2025〕16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