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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犹豫期 | 7天 |
| 等待期 | 30天 |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保,目前中华财险在浙江省、四川省、江苏省、上海市、北京市、广东省、陕西省、大连市、重庆市、宁波市、辽宁省、福建省、河南省、河北省、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市、湖北省、青岛市、甘肃省、湖南省、深圳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厦门市、山西省、安徽省、云南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广西自治区、江西省、贵州省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由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代理销售。 |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理赔的线上服务。如有产品问题,可联系销售平台在线客服或者拨打客服热线进行咨询。 |
| 如实告知 |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退保损失 | 若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支持退保并退还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按下述公式计算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净保费×(1-m/n)(1-30%),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
| 支付和凭证 | 1.电子保单: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你可以登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https://property.cic.cn/”或登陆“中华保”小程序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2.发票形式:本产品仅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 |
| 续保提示 | 本产品为一年期产品,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前或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公司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
| 犹豫期和等待期 | 犹豫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含第7日)为犹豫期。 等待期:本保险首次投保或非续保时,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为等待期,保单期满后指定期限内重新投保、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责任无等待期。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其余须知:
|
序号 |
适应疾病 |
急需药品名 |
| 1 |
120种重大疾病 |
人血白蛋白 |
| 2 |
120种重大疾病 |
人血白蛋白注射液 |
| 3 |
120种重大疾病 |
冻干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 |
| 4 |
120种重大疾病 |
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 |
| 5 |
120种重大疾病 |
肠内营养混悬液(TPF) |
| 6 |
120种重大疾病 |
肠内营养混悬液(TPF-DM) |
| 7 |
120种重大疾病 |
肠内营养混悬液(TP-MCT) |
| 8 |
120种重大疾病 |
肠内营养混悬液(SP) |
| 9 |
120种重大疾病 |
肠内营养混悬液(TP) |
| 10 |
乳腺恶性肿瘤--重度 |
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 |
| 主条款 | |
| 医疗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1232512025092811733 |
| 住院津贴医疗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1232512025091509373 |
| 住院看护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1232512023071909411 |
| 附加条款 | |
| 附加保险金额及免赔额调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1232522025092411053 |
| 附加扩展医疗机构范围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1232522025032013993 |
| 附加指定既往症保险特约条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1231922023040360033 |
是指,本保险产品可以承担一般既往症的赔付,但不承担严重既往症的赔付。
具体为:不承担初次投保前、等待期内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已罹患的以下5 类疾病(A、B、C、D、E类),及因该疾病或并发症导致的医疗费用;不承担初次投保前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已发生意外事故(F类)导致的相关医疗费用:
A. 肿瘤/肿物类:恶性肿瘤*、交界性肿瘤、颅内肿瘤或占位、高危结节*;
B. 肝肾疾病类:慢性肾病(CKD4期及以上)、肝硬化、肝衰竭;
C. 心脑血管及糖脂代谢疾病类:冠心病、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及以上)、心肌病、房颤/房扑、脑梗死、脑出血、心瓣膜病、高血压伴并发症*、糖尿病伴并发症*;
D. 肺部疾病类:慢性阻塞性肺病、呼吸衰竭、间质性肺病;
E. 其他:帕金森病,阿尔兹海默症,动脉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嗜(噬)血细胞综合征,胰腺炎,骨坏死,脊髓/脊椎/脊柱/胸廓疾病*,癫痫,瘫痪,自身免疫性疾病*,罕见病*;
F.意外:初次投保前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已发生的意外事故。
释义:
(1)恶性肿瘤:包括癌(不含原位癌)、肉瘤、白血病、淋巴瘤。指首次投保前已罹患恶性肿瘤的持续、复发、转移。明确为投保后新发的恶性肿瘤不在此范围内,可正常赔付;
(2)高危结节:首次投保前已明确存在,且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后1年内被诊断为恶性肿瘤的结节。但已完成切除手术后病理检查结果为良性的结节不在此范围内,后续确诊的恶性肿瘤可正常赔付;
(3)高血压伴并发症:心肌梗死、高血压性心脏病、主动脉夹层、脑缺血、脑出血、脑梗死、动脉狭窄或闭塞、高血压性肾病、高血压视网膜病变;
(4)糖尿病伴并发症:心肌梗死、糖尿病性心脏病、脑缺血、脑出血、脑梗死、动脉狭窄或闭塞、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高血糖综合征、糖尿病足、糖尿病外周神经病变;
(5)脊髓/脊椎/脊柱/胸廓疾病:包括脊髓肿瘤或占位、脱髓鞘病变、强直性脊柱炎、脊柱侧弯、胸廓畸形、椎间盘疾患、椎骨滑脱、椎管狭窄、脊髓型颈椎病;
(6)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多发性肌炎/皮肌炎、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甲状腺眼病;
(7)罕见病: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86个罕见病病种诊疗指南(2025年版)》和《罕见病诊疗指南(2019年版)》中列明的罕见病病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