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 15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公司在全国除西藏自治区外的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面向全国非港澳台地区销售,对于保险公司未设分公司地区的用户,您的后续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保险公司将尽最大努力提供优质服务。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投保咨询、在线投保、承保、保全、理赔报案流程线上服务。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拨打保险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00、登录“太平洋寿险”微信公众号查询保单信息获取相应服务。 |
如实告知 | 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前已支付的保险费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比例相应减少。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费用扣除 | 自投保人签收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投保人认为保险合同与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退保损失 |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保险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交费期间为1年)、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或限期月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月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限期年交或限期月交方式下的交费期间有3年、5年、8年和10年四种。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本产品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若投保人选择趸交的方式,本产品的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1000元;若投保人选择限期年交或限期月交的方式,本产品的保险费为每份年交人民币1000元或每份月交人民币100元。 |
利益演示说明 | 1、生存保险金为保单年度末且经过完整保单年度的值; 2、现金价值(退保金)、身故保险金为保单年度末且经过完整保单年度的值,保单年度中的现金价值(退保金)、身故保险金可能高于或低于该数值;现金价值(退保金)不包含生存给付; 3、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派发的相关利益计入上一保单年度末。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太保蛮好的人生(盈有余版)年金保险(互联网)条款 | 太平洋人寿[2025]年金保险028号/太保寿〔2025〕8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