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 15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在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有分公司,包含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深圳市、厦门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重庆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河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支持线上服务如下: 本产品支持在线【咨询】服务,您可在中国人寿寿险APP或拨打95519客户服务专线进行咨询。 本产品支持在线【退保】服务,您可通过中国人寿寿险APP办理。 本产品支持在线【保全、理赔】等服务,您可通过中国人寿寿险APP或拨打95519客户服务专线进行服务咨询与办理。 本产品支持在线【投诉】,您可以通过拨打95519客户服务专线、中国人寿寿险APP、中国人寿寿险小程序等方式进行投诉。 |
如实告知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保险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退保损失 | 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保险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险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解除本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首期保费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续期保费由保险公司自动扣费。 保险公司在收款并且保单生效后,依法为您开具电子发票,您可以登录保险公司官网、电子发票查询网址(http:dzfp.e-chinalife.com/)根据指引完成电子发票获取。电子发票开具有一定的延迟,如暂时查询不到电子发票可稍后再次尝试,或者联系保险公司协助解决。 |
主条款 | |
国寿福享E鑫2.0年金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中国人寿〔2024〕年金保险96号/国寿人险发[2024]78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