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 10天 |
等待期 | 3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保险金赔付比例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安徽省、福建省、甘肃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海南省、河北省、河南省、黑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吉林省、江苏省、江西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山东省、山西省、陕西省、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浙江省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上述省份。如您在保险公司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投保,可能存在时效长,处理不及时等问题。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的线上服务。 |
如实告知 | 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退保损失 | 退保损失:犹豫期后退保,您将承担一定的损失。自保险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申请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交费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净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净保险费指您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35%。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表现形式之一。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作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并具有完整证明效力。如已预留邮箱地址,投保完成后,电子保单会直接发送至您邮箱,如未收到电子保单可以通过联系销售平台在线客服协助提供。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时,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如投保人为企业,可提供专票。 本产品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将在投保时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保险费。 |
续保提示 |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产品。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经保险公司同意并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若保险公司停止本保险的销售,将会及时通知您,保险公司自停止销售时起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平安学生少儿短期意外伤害保险(2019 版)条款 | 平安养老[2019]意外伤害保险 018 号 |
附加条款 | |
平安附加意外医疗保险(B款)条款 | 平安养老[2021]医疗保险049号 |
平安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 平安养老[2021]医疗保险041号 |
平安附加个人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 | 平安养老[2021]疾病保险0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