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慧女士 | 保险金额: 30万 | | 保险费: ¥4824 | |
性别: 女 | 保险期间: 终身 | |||
年龄: 30 | 缴费方式: 30年交 |
1、轻症疾病保险金:9万元;
2、中症疾病保险金:18万元;
3、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4、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24万元 ;
5、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36万元 ;
6、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42万元 ;
7、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48万元 ;
8、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54万元 ;
9、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60万元 ;
10、被保险人豁免:豁免后续保费;
11、(可选)第二次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9万元 ;
12、(可选)第三次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9万元 ;
13、(可选)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36万元 ;
14、(可选)第三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45万元 。
犹豫期 | 15天 |
等待期 | 9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在浙江、江苏、北京、河北、福建、河南、山东、黑龙江、辽宁、上海、湖北、江西、宁波、广东、厦门、青岛、深圳、大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仅限在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地区销售。 |
线上服务 | 保全、理赔报案服务可通过信泰人寿官微操作。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拨打保险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365查询保单信息或验证保单。 |
如实告知 |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在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首期保费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续期保费由保险公司自动扣费。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您完成购买后,我们会将电子保单发到您在投保时所填写的电子邮箱。发票获取方式: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365申请获取电子发票。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信泰如意金葫芦(初现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信泰保险〔2021〕疾病保险011号/信泰发【2021】68号 |
信泰附加如意金葫芦(初现版)两全保险条款 | 信泰保险〔2021〕两全保险012号/信泰发〔2021〕68号 |
附加条款 | |
信泰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A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信泰保险〔2021〕疾病保险020号/信泰发〔2021〕185号 |
信泰附加安享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信泰保险〔2018〕意外伤害保险013号/信泰发〔2018〕195号 |
信泰附加安享无忧意外医疗保险条款 | 信泰保险〔2020〕医疗保险036号/信泰发〔2020〕93号 |
信泰附加安享无忧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 信泰保险〔2020〕医疗保险037号/信泰发〔2020〕93号 |
信泰附加安享无忧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 信泰保险〔2020〕医疗保险038号/信泰发〔2018〕0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