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延误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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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合同保险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所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被劫持、该承运人的雇员罢工或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主义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机票而导致被保险人所预定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较预定到达时间延误,且延误连续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旅行延误时间按公共交通工具预计到达的时间开始起算,直至被保险人实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抵达原计划的目的地为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
(二)被保险人抵达机场或港口时,已超过原定搭乘班机或船舶办理登机或登舱的时间;
(三)被保险人未能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程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四)被保险人未搭乘飞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所提供的第一班替代公共交通工具;但被保险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无法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所提供的第一班替代公共交通工具者,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前,已经发生的罢工或临时性抗议活动;
(六)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而未搭乘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三)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四)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事故发生日期、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原因、延误时间及最早可供被保险人搭乘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时间及编号;
(五)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原件;
(六)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分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出租客车、船舶、火车、电车、地铁,固定班次往来于商用机场的飞机、直升机(包括其所提供之机场接驳汽车)及其他有固定班次之交通工具。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合同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2.替代公共交通工具:指除上述公共交通工具以外,还包括领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不包括四轮以下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替代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3.恐怖主义行为:指任何人、团伙单独或代表任何组织、政府或与之有关的,为政治、宗教、政治意识形态、民族原因而实施的,目的是对政府施加影响或者使公众、部分公众处于恐惧之中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暴力或者武力、暴力威胁。恐怖主义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主义行为的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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