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安顺齐乐节假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中德安联人寿[2010]意外伤害保险 039 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方可生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该日期计算。 | ||||||||||||||
1.2 | 保险合同的构成 |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 ||||||||||||||
1.3 | 投保范围 | 投保时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之间(含十八周岁及五十五周岁)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 ||||||||||||||
1.4 | 保险期间 |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二十四时止。 | ||||||||||||||
1.5 | 附加合同的终止 | 发生主合同终止的情形以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您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六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六周岁(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 (5) 因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 | ||||||||||||||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节假日[1]遭受意外事故[2]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3]给付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
2.2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4],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9)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9]影响; (10)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11)被保险人猝死、或因遗传性疾病[10]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1]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因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12]、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1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3]、跳伞、速降、滑雪、攀岩[14]、登山运动、探险[15]、武术[16]、摔跤、特技[17]、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航班者除外); (16)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18];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 | ||||||||||||||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3.1 | 保险费的支付 | 对于本附加合同,您应在生效日之前一次交清保险费。 | ||||||||||||||
3.2 | 续保 |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若您申请续保并经我们同意后,您需支付我们当时规定的续保保险费,续保方可生效。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您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内支付该续保保险费,若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需从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第六十日二十四时仍未支付该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效力立即终止,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 ||||||||||||||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4.1 4.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4.2 4.2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的死亡证明; 4)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4.3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向我们请求给付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
第五部分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5.1 | 附加合同的解除与风险 | (1)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本附加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2)自我们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按下表所列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
如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故请您慎重考虑和决定。 | ||||||||||||||
释义 | ||||||||||||||||
1. | 节假日 | 指每周的星期六、星期日和国务院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如下节日:元旦(1月1日),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5月1日),端午节(农历端午节当日),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上述节假日包括国务院公布的全体公民调休日,但不包括因调休而需要上班的星期六或星期日。具体节假日及调休安排以国务院正式公布的文件为准。每个节假日从开始之日零时起,至结束之日二十四时止。如果国务院对节假日有调整,依照最新规定执行。 | ||||||||||||||
2. | 意外事故 |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
3. | 基本保险金额 | 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作为基本保险金额。 | ||||||||||||||
4. | 自杀 | 根据自己意愿使自己生命终结的行为,如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毒物、高空坠落导致的死亡等。 | ||||||||||||||
5.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
6.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
7.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或者未经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
8.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 ||||||||||||||
9. | 管制药物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兴奋剂。管制药物的范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最新规定为准。 | ||||||||||||||
10. |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
11.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 ||||||||||||||
12. | 妊娠 | 指胚胎和胎儿在母体内发育成长的过程,包括流产、早产、异位妊娠、前置胎盘、胎盘早期剥离等。 | ||||||||||||||
13. |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
14.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 | ||||||||||||||
15. | 探险 | 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
16. | 武术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 各种拳术及各种 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运动。 | ||||||||||||||
17. | 特技 |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 ||||||||||||||
18. | 未经过净保险费 | 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其中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