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保德信附加天天盈B款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备案编号:复星保德信人寿[2015]年金保险017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指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复星保德信附加天天盈B款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相关投保文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您在主合同生效后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具体合同生效日以保险单或批单上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保单年度(见10.1)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2)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被保险人出生满30天至80周岁。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3 保险责任
2.3.1 年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自第二个保单周年日起(含当日),年金受益人可以向我们申请给付年金,年金领取的方式分为按年领取和按月领取两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1)按年领取: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金领取日(必须为每月的第一日)起,如被保险人于首个年金领取日在每年的对应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当时账户价值的1.2%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2)按月领取: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金领取日(必须为每月的第一日)起,如被保险人于首个年金领取日在每月的对应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当时账户价值的0.1%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我们按照约定给付年金之后,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数额,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我们将不再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当期年金。一旦年金的给付中断,需要年金受益人重新申请给付年金。
2.3.2 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降为零。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4);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该账户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4)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3.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支付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1)投保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您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的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的金额需要符合我们在当时的投保规定。
(2)追加保险费:
经我们同意,您在犹豫期后可向我们支付追加保险费,每笔追加保险费的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追加保险费的金额需要符合我们在当时的投保规定。
(3)从主合同转入生存类保险金、保单红利的方式支付保险费:
由您与我们约定,将主合同或依附主合同的其它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的保险金以及主合同或依附主合同的其它附加保险合同所产生的保单红利,作为保险费转入本附加合同。

4. 保险金的申请
4.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顺序,各受益人均按照第一顺序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保险事故发生前,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您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4.3.1 年金申请
(1)保险合同;
(2)年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及其他必须的证明文件。
4.3.2 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合同;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4)由公安部门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10.5)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以及火化证明;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对于以上保险金,如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受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您或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前述三十日的核定时间内。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见10.6)。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保单账户
5.1 账户设立
我们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您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寄送一份保单周年信,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5.2 保单账户价值
在下列情况下,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将发生变动:
(1)保单账户设立时,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已支付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
(2)您支付追加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追加保险费的数额等额增加;
(3)从主合同或依附主合同的其它附加保险合同转入生存类保险金或保单红利后,保单账户价值按转入的数额等额增加;
(4)我们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所结算的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5)您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实际领取金额等额减少;
(6)年金受益人申请年金给付之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7)若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5.3 费用收取
5.3.1 初始费用
我们将按照您所支付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本附加合同的初始费用为零。
5.3.2 保单管理费
保单管理费是我们为维护本附加合同向您收取的管理费用。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管理费为零。
5.3.3 退保费用
犹豫期后,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将收取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为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申请书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如下表:
保单年度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及以后
退保费用比例5%4%3%2%1%0%


5.4 保单账户结算
5.4.1 结算周期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月第一日对您上个月的保单账户价值进行一次结算。
5.4.2 结算利率
我们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结合实际投资状况,将您的保单账户价值按照我们宣布的上个月结算利率进行累积,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年利率为3%。
5.4.3 保单账户利息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保单账户结算日零时或本附加合同终止日零时根据计息天数结算。
在保单账户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附加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月公布的结算利率。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零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附加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最近一期我们已公布的结算利率。

5.5 部分领取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2)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均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数额;
您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必须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保险合同;
(2)部分领取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部分领取时,我们将按以下标准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
部分领取手续费占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的比例如下表:
保单年度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及以后
部分领取费用比例5%4%3%2%1%0%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您的保单账户价值仍将按本附加合同5.4进行结算。

6.2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在经我们审核同意并且保单账户价值达到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自我们同意复效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的效力恢复,保单账户价值自效力恢复之日起按本附加合同5.4进行结算。如申请本附加合同复效时保单账户价值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您必须在申请本附加合同复效时支付追加保险费,以增加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至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恢复效力。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简称“退保”),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2)保险合同。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10.7)。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您申请解除主合同的,本附加合同将同时解除。

8. 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其他条款约定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之外,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的,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9. 适用主合同的条款
主合同中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犹豫期
(2)有效身份证件
(3)宽限期
(4)宣告死亡的处理
(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年龄性别错误
(8)联系方式变更
(9)争议处理

10. 释义
10.1保单年度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0.2周岁
指按照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3毒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4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5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10.6利息损失
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同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10.7现金价值
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其金额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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