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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或取消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利宝)(备-其他)[2015]主139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乘坐飞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或境外旅行的乘客,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一)航班延误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时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被劫持、该承运人的雇员罢工或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航空公司超售机票以及其它非旅客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延误,且延误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航班延误的判断标准是航班承运人发布的定期航班时刻表的计划到港时间与航班实际到港时间之间的差异(以航班承运人实际发布的到港时间为准)。
(二)航班取消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定搭乘的航班被取消或所乘航班起飞后返航、备降,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航班延误保障或航班取消保障,也可全部投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如被保险人同时投保航班延误保障和航班取消保障,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预订的航班最终状态判断并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重大过失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抵达机场时,已超过预定搭乘航班办理登机的时间(航班未被取消情况下);
(三)被保险人未按预定行程办理登机手续或因自身原因未实际登机的。
(四)被保险人在预订机票时或投保时已经知道可能导致航班延误或取消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预定航班或投保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罢工或旅行目的地的突发传染病、军事演习;
(五)被保险人以非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六)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

保险金额、保险费和免赔额(率)

第五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和每次事故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次事故限额是保险人对每次航班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费以保险单或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金额为准。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 航班延误保险和航班取消保险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收到索赔资料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索赔资料并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缴纳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提供本保险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索赔资料。
 

保险金申请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索赔申请;
(二)航班订座保险记录;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
(五)保险人要求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在航班未取消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于航班原定正常起飞时刻之前主动退机票,保险费将退还投保人。
除非本保险合同另有其他约定,本保险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解除。

释义

第二十条 除非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中,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航班: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分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固定班次往来于商用机场的飞机、直升机。若上述所列的各种飞机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条款中“航班”的定义。
超售:是指航空公司航班的实际订座数量大于飞机客舱可利用座位数量的情况。
航班取消:是指先前计划执行飞行任务的航班终止飞行。
返航:飞机起飞后返回出发地。
备降:飞机在飞行过程中不能或不宜飞往飞行计划中的目的地机场或目的地机场不适合着陆,而降落在其他机场的行为称为备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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