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个人责任及宠物责任保险
-备案编号:(利宝)(备-意外)[2016](附)10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条 凡投保了《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投保人,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保险人扩展承保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旅行时,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不包括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事故发生地法律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因承担个人责任赔偿而发生的费用损失。
(二)被保险人旅行时,因被保险人在境内日常居住地住所内饲养的犬类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因承担宠物责任赔偿而发生的费用损失。
(三)发生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因刑事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三)被保险人亲属、雇员或受雇人伤亡或财物受损;
(四)被保险人所有、占有、使用或管理的任何土地、房屋建筑、财物受损;
(五)保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士所遭受的身体伤害; 
(六)被保险人履行任何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即使无该项合同存在,被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在此限;
(七)因病毒、细菌感染或疾病所导致的身体伤害;
(八)被保险人作为承租人承担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租用的酒店房间或度假屋(不包括其中的家具和设备)的损坏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机动车辆、飞机、船舶、武器、空中装置或其它机械推进交通工具或非犬类宠物的损失;
(十)被保险人的旅行超过60天,在超过60天以外的旅行期间内造成的第三方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或损坏;
(十一)交易、商业行为或执行职务行为;
(十二)任何罚款和罚金;
(十三)被保险人因个人原因导致第三方下列财物的损失:
1、食物、动植物,机动车、船舶、其它交通工具及包括前述交通工具的零配件,家具、古董、金银、珠宝、饰品、移动电话、个人商务助理、手提电脑、平板电脑;
2、货币、现金、股票、债券、地契、印花、邮票、票据、入场券、车票、机票、船票、其它交通工具票证、代币卡(信用卡)、有价证券、旅行证件;
3、文稿、图画、图案、模型、样品、帐簿或其它商业凭证簿册。
(十四)被保险人饲养的宠物直接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侵权:
1、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家属、同居人或家政人员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饲养的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未由成年人陪同,或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3、第三者或第三者拥有的动物发起的挑衅。
(十五)主险合同列明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金申请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发生本附加合同承保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尽快通知保险人,并递交下述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报案证明及公安机关或法律、仲裁机构出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相应责任的证明;
5、被保险人收到的赔偿请求书、法院传票等;
6、宠物侵权所导致的第三者身体伤害需要的额外证明;
7、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8、保险人所认可的医院或医疗机构签发的诊断书及有关门诊住院病历资料、费用详细清单、医疗发票;
9、和解书、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损害赔偿责任证明文件;
10、所有相关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原件(含被保险人支付给第三方的相关费用凭证);
11、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保险人认为有必要时,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它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提供有关资料及文书证件,或出庭作证、应讯,或协助鉴定、勘验,或为其它必要的调查或行为,其费用由本保险人负担。
(三)除必须的急救费用外,被保险人不得事先未经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参与或同意就其责任所作的任何承认、和解或赔偿,但不包括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参与但保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推迟参与。

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附加条款属于对应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本附加险条款内容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释义


第八条 本附加险条款中未定义词语,以主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第九条 本附加险条款中,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宠物:指被保险人因玩赏、伴侣的目的而饲养或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被保险人经常住所当地宠物管理条例和办法所规定的犬类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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