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信用卡购物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利宝)(备-意外)[2016](附)16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条 凡投保了《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投保人,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以本人信用卡购买商品,在签账日起30日内,且在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及该信用卡失效日前,因上述所购商品被抢夺、抢劫、盗窃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人的实际赔偿金额依被保险人本人信用卡签账单所列购买承保物品的价款扣除免赔额进行计算,且不得超过以下赔偿限额规定:
1、每件商品赔偿限额:以保险单载明为限;
2、每次及累计事故赔偿限额:以保险单载明为限;
3、被保险人如仅以本人信用卡部分支付商品的总价款,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该部分价款扣除免赔额,赔偿金额仍以上述赔偿责任限额为限。
(二)对于被保险人所购买商品的损失金额,保险人按下列标准计算,但最高仍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1、以重置方式赔偿时:依该商品的实际购买价值计算;如果重置赔偿后的受损商品有残余价值,则该价值应在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以后,在计算损失时作相应扣除,残余的受损商品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2、以修复方式赔偿时:依该商品实际所需支出的修复费用计算,但仍以该商品的实际购买价值为限;
3、任何成套或成组的商品遇有部分损失时,保险人仅就其损失的部分负赔偿责任。但如该损失的部分无法单独重置,且该商品缺少该损失部分即无法使用者,则以成套或成组商品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就赔偿金额的部分取得该商品的所有权。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一)对于下列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消耗品及易腐坏物品。
2、机动车辆、水上航行器、飞机或其马达、设备及其零配件;
3、为商业用途或企业运行而购置的物品;
4、金块、稀有或贵重钱币及未加工成饰品的宝石;
5、现金、钞票、票据、邮票、有价证券、门票、交通工具票据或任何种类的票券;
6、植物、动物或食品;
7、在境内机场通过边检后在机场免税店以本人信用卡购买的商品。
(二)对于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违法犯罪行为;
2、不明原因或因被保险人的疏忽而遗失;
3、所购买商品的自然耗损、变质、污染、缩小、漏损、虫咬、虫害、腐蚀或固有瑕疵或破损;
4、被保险人家属或受托看管人的故意或诈欺行为;
5、托运或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
6、所购买商品的跌价损失或不能使用的损失,或任何间接损失;
7、有保修合同或担保责任负责赔偿的商品;
8、直接或间接因恐怖分子行为或其它任何破坏行为所致的损失;
9、全部或部分未付或拖欠贷款及未付或拖欠造成的利息及惩罚性费用。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 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尽其义务保护、保全或取回被抢劫、抢夺或盗窃的商品;
(二)在承保物品遭受盗窃、抢夺、抢劫后24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或有关当局报案并取得书面报案证明。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附加险项下约定免赔额(率),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险项下免赔额(率)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申请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警方或有关当局出具的商品遭抢劫、抢夺、盗窃的报案证明;
(五)购物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商品保修文件原件;
(六)购物信用卡刷卡纪录文件;
(七)银行信用卡月结账单原件。
第八条 若信用卡支付购买商品的损失,尚有《个人随身财产保险》承保时,保险人仅按照两项保险项目中给付保险金较高者,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附加条款属于对应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本附加险条款内容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释义


第十一条 本附加险条款中未定义词语,以主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第十二条 本附加险条款中,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签账日:指持银行卡消费的时间,以该笔交易银行卡消费凭证记录的时间为准。
2.消耗品:指于一般正常使用期间内会被使用殆尽,不留残体或残值的产品;或虽仍有残体或残值,但无法发挥该产品的正常功能者。
3.交通工具票据:指在旅行期间由被保险人所拥有而未被使用的客运列车票据、客运轮船票据及民航班机票据。
4.丢失或失窃:指(1)由于被保险人疏忽导致丢失;或(2)被第三方窃取,但不得获得被保险人协助、同意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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