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天气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利宝)(备-意外)[2016](附)15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条 凡投保了《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投保人,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遇下列恶劣天气状况而导致其必须变更原定的旅行计划,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所载明的金额,赔偿被保险人每日旅行天气保险金,补偿被保险人因恶劣天气被迫变更旅行所造成的损失。每日旅行天气保险金最高赔偿日数以保险单所载明日数为限。
(一)被保险人旅行时遭遇大雨或大雪天气;
(二)被保险人旅行时遭遇大风天气。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对于以下情形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旅行出发前7日内已获知或已存在可能遭遇的恶劣天气状况而导致旅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当时旅行出发地或目的地的气象部门已发布的天气预告。
(二)被保险人在出发前主动取消行程或提前退票;
(三)被保险人非因天气原因主动变更行程而未前往目的地。

保险金申请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旅行合同或飞机、火车、轮船的购票证明或酒店预订证明;
(五)购买旅行服务的相关发票及付款方式证明;
(六)旅行因恶劣天气而变更的证明文件;
(七)其他经保险人认可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附加条款属于对应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本附加险条款内容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释义


第八条 本附加险条款中未定义词语,以主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第九条 本附加险条款中,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大雨或大雪天气:指在过去的24小时内雨量或雪量等于或超过50毫米。
2.大风天气:指风速等于或超过18米/秒或34节(1节=1海里/小时=0.52米/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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