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紧急状态期间保障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利宝)(备-意外)[2016](附)14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条 凡投保了《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投保人,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前往旅行的国家或地区已被联合国安理会或中国政府宣布或认定处于紧急状态期间,被保险人在该国家或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造成身故或残疾,或住院接受治疗,保险人将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
紧急状态期间是指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或武装叛乱被联合国安理会或中国政府公布之日起至第15日的24小时以内期间。若在同一期间内发生多项前述所列的事件,则以最早公布的事件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并以当地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情形造成的任何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直接或间接参与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或武装叛乱;
(二)恐怖主义行为或被保险人为当地政府列明的恐怖分子;
(三)由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或武装叛乱所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在紧急状态期间;
(四)涉及使用核武器、核辐射、化学武器、生物武器;
(五)前往被中国政府明确告知不建议前往的国家或地区;或在被保险人到达目的地后,中国政府或当地政府已经安排相应的交通工具并要求被保险人立即离开,但被保险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离开上述目的地;
(六)前往目的地已经被联合国或中国政府宣布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或武装叛乱期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身故或残疾理赔保险金申请
同主保险合同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条款;
(二)其他保险事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病历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5.警方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6.其他与本项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附加条款属于对应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本附加险条款内容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释义


第八条 本附加险条款中未定义词语,以主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第九条 本附加险条款中,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医疗机构:是指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或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医院: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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