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家居保障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利宝)(备-意外)【2012】(附)117号


总则


第一条 凡投保《利宝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被保险人,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由于下列承保风险造成其在境内经常居住地的家庭财产的损失或损坏:
(一)火灾;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洪水;
(三)经常居住地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
(四)盗窃或抢劫。
保险人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向该被保险人赔付重新购置价或修补费用。保险人赔付的重新购置价或修补费用将不超过以下金额中的较少者:
(一)损失发生当时的全部修补费用;
(二)损失发生当时的重新购置价;
(三)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
如因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被损坏且无法合理、经济地修复,则视为该物品遗失。在此种情形下,赔偿金额以该物品的重新购置价为基础计算,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险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购买已超过一年的,保险人可以在赔偿时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做出适当扣减或进行修复。
如果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损失可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的,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任何下列财产、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造成的自身损毁;
(三)任何由于被保险人的恶意或纵容行为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四)由于管理当局没收、征用、扣押、合法或非法占用全部或部分被保财产(不论是暂时性或永久性)而引起的损失;
(五)金银、珠宝首饰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六)古董或饰物、照相机、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
(七)现金、有价证券、邮票、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
(八)图章、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的遗失或损坏;
(九)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十)动物、植物或食物;
(十一)汽车(及其附件)、摩托车、船、自行车、其它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十二)用于商业或专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十三)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十四)施工致使的管道(含暖气片)破裂造成的损失;
(十五)因管道(含暖气片)试水、试压致使管道破裂溢水造成的损失;
(十六)任何因被保险人的亲属、服务人员、承租人或任何其他在经常居住地合法居住或停留的人员所实施的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十七)被保险人境内的经常居住地于旅行开始前30天或30天以上未有任何人居住;
(十八)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坏。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附加险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 被保险人应对其境内经常居住地作出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降低风险。
第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自旅行结束返回经常居住地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有关盗窃或抢劫情况,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险合同已经列明应提交的材料;
(二)财产损失清单,发票;
(三)有关部门或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四)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其他事项


第八条 如果遗失、被盗窃或被抢劫的物件被发现或归还,或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九条 代位求偿权
(一)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赔偿金额后,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的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行使该项权利,被保险人因协助保险人行使该项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二)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十条 本附加险条款属于《利宝旅行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条款。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主险合同失效时,本附加险合同亦同时失效;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亦同时终止。

释义


1.家庭财产,指以下财产:
(1)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和室内装修材料;
(2)存放于室内的衣着用品、床上用品、家具、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及其他生活资料。
2.重新购置价:是指家庭财产遭受损失或损毁时的市场价格,但须扣除损耗及折旧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险条款所附属主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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