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自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利宝)(备-意外)[2016](附)2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条 凡投保了《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投保人,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自驾四轮机动车时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主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四条 被保险人因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驾驶非四轮机动车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二)被保险人驾驶拖拉机,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三)被保险人作为营业性客运或货运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期间;
(四)主险合同列明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期间


第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驾驶四轮机动车的证明。
(四)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附加条款属于对应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本附加险条款内容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释义


第九条 本附加险条款中未定义词语,以主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第十条 本附加险条款中,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四轮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的轮式车辆,不包含二轮、三轮、轻便及残疾人专用三轮车等各类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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