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银行卡盗刷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大地财险)(备-意外)[2015](附)15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险合同。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保险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与主险保险条款若有内容冲突,则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主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银行卡丢失或失窃,致使第三者非法使用被保险人的该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信息实现下列目的的,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在该银行卡发行机构开立的账户直接因此所发生的损失,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提取现金或存款;
(二)为购买或租用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支付价款。
但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金还应满足以下条件:该损失须在挂失该丢失或失窃的银行卡之前四十八小时内发生,且被保险人须在发现银行卡丢失或失窃后立即挂失该银行卡。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任何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旅行期间银行卡被盗刷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计算机系统故障、机械故障、电气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低电压、停电,或自动柜员机(ATM)故障、电信或卫星系统故障等;
(二)以下任何一方的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此等行为:
1.被保险人或任何亲属;
2.任何发行机构或其在职人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发行机构交易的机构;
3.任何银行卡服务机构或其在职人员。
(三)经销商的欺诈行为。
第五条  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此等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或失窃,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以下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若非发生现金或其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本应可获得的收益;
2.业务中断、延迟、市值损失;
3.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确定本保险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以及其他开支;
4.被保险人拖欠的贷款本息;
5.由于被保险人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
6.任何第三者的损失。
(二)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

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的申请与赔偿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赔偿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系受托申请,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人的身份证明;
(四)发行机构出具的载有丢失或失窃银行卡之前48小时内发生的银行卡提款或刷卡记录的对账单;
(五)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证明;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释义

银行卡: 指由发行机构在境内依法发行并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有效银行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贵宾卡及借记卡。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有效银行卡名称及种类以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为准。
丢失或失窃:指在非基于被保险人愿望的情况下,由于被保险人疏忽导致的丢失,或被第三者窃取。
发行机构:指依法向持卡人签发银行卡的机构。
挂失:指就丢失或失窃的银行卡按规定首次向发行机构或可代其受理的机构申请挂失,以使该卡无法有效使用。
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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