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境外旅行证件重置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大地财险)(备-意外)[2012](附)3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险合同。凡主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条款,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保险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保险条款为准;若主险保险条款与本附加保险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主险合同。
第三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旅行证件重置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境外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遗失护照、旅行票据或者其他旅行证件,被保险人为完成该次旅行而必须重置护照、旅行票据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的,对由此发生的费用以及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交通、住宿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超过次免赔额以上的部分。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的赔偿累计以其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对下列任何情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主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重置非完成相应的旅行所必需的旅行证件或者签证;
(三)旅行证件不明原因失踪,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者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发生的旅行证件遗失;
(四)交由导游或者领队保管的旅行证件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遗失;
(五)走私,违法贸易或者运输;
(六)旅行证件自身有瑕疵或者超过有效期。

保险金额

第六条 适用于每一被保险人的次免赔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妥善照管旅行证件。
发现旅行证件遗失后,被保险人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向警察局或者其他有关当局报告,并取得书面证明文件。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害事实或者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四)重置旅行证件费用票据原件,额外支出的交通、住宿费用票据原件;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害事实或者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在理算保险金的数额时,需由外币转换为人民币的,所适用的汇率以中国银行公布的相关机构开具费用票据日期相应的外币与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为准。
第十条 若被保险人可先从其他保险合同或者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或者给付,被保险人应当首先向相应方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与重置旅行证件有关的费用扣除已获得的赔偿、给付后的余额为上限。

释义

旅行票据:指旅行期间由被保险人所拥有且未被使用的客运列车票据、客运轮船票据及民航班机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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