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程延误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大地财险)(备-意外)[2012](附)13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险合同。凡主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条款,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保险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保险条款为准;若主险保险条款与本附加保险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主险合同。
第三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旅程延误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期间,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怠工、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主义活动、航空管制或者航空公司超售而致该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且延误连续达到六小时(延误时间起付标准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下同),保险人将按延误时间每满六小时依据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的延误给付标准给付保险金。
延误时间计算以下列两者较长者为准:
(一)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订开出时间开始计算,直至搭乘由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所提供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的开出时间为止;
(二)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订到达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被保险人搭乘替代公共交通工具抵达原计划目的地为止。
每次完整的旅程,保险人仅给付一次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有连续的接驳航班,则不可累积计算每段航班的延误时间。
保险人针对被保险人的赔偿累计以其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旅程延误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预订公共交通工具时已知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者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者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者其他工人抗议活动,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者自然灾害;
(二)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
(三)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由于本附加合同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

保险金额

第六条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害事实或者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害事实或者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释义

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下列交通工具:
(一)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二)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定翼飞机;
(三)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者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的营运直升飞机;
(四)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
但不包括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目的和用途情形。公共交通工具也不包括政府、企业以及私人包机。
航空公司超售:指由于航空公司出售的机票数目多于实际座位数,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搭乘原计划搭乘的飞机,而必须搭乘由飞机承运人安排提供的最早便利的替代航班。
恐怖主义活动:指任何人或者团伙出于政治、宗教、思想意识或者类似目的,为对政府施加影响和(或者)使全体或者部分公众处于恐惧、不安状态的行为。恐怖主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武力或者暴力。恐怖主义活动,可仅为实施该活动者本身行为,或者代表某一机构、政府,或者与某一机构、政府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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