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食物中毒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大地财险)(备-意外)[2015](附)44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险合同。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保险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与主险保险条款若有内容冲突,则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主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食物中毒而身故、伤残或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食物中毒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食物中毒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食物中毒保险金额给付食物中毒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针对其已给付食物中毒伤残保险金、食物中毒医疗保险金的,食物中毒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金额。
(二)食物中毒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食物中毒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与该项伤残对应的给付比例和该被保险人的事故中毒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食物中毒伤残保险金。若至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人根据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食物中毒伤残保险金。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三)食物中毒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食物中毒并因该事故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所支出的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食物中毒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针对被保险人给付的食物中毒身故保险金、食物中毒伤残保险金、食物中毒医疗保险金累计以其食物中毒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食物中毒身故保险责任与食物中毒伤残保险责任的“责任免除”同主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食用河豚鱼)造成被保险人食物中毒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食物中毒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食物中毒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非直接用以治疗食物中毒引致的伤害而发生的费用,对已有伤害的治疗费用;
(二)矫形、洗牙、洁齿、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康复治疗、健康护理、家庭病床治疗费用,修复、安装或者购买残疾用具(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支架、器材、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义牙、义眼、配镜)费用,与购置移植器官、捐献器官、保存和运输器官相关费用,体外医疗装置或者器材费用,试验性治疗费用;
(三)不必要的转院治疗引发的额外费用;
(四)医疗费用中依法应当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

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系受托申请,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等)出具的被保险人食物中毒证明;
(五)申请食物中毒身故保险金的,除第(一)至(四)项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外,还需提供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公安部门等)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被保险人如在境外身故,需要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或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六)申请食物中毒伤残保险金的,除第(一)至(四)项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外,还需提供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诊断书;
(七)申请食物中毒医疗保险金的,除第(一)至(四)项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外,还需提供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明细、诊断证明、病历、出院证明;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释义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编号JR/T 0083—2013。
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包括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以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境内二级以上(含),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相类似目的的医疗机构。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