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地行出境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大地财险)(备-意外)[2014](主)25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或者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有关约定书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时年龄在八十周岁以下(含本数),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将基于旅游、探亲、访友、学习、培训或者其他合法目的前往境外进行旅行的人员(不包括派驻境外工作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他保险金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应当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其他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依法指定外,本合同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保险分设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供选择投保,其中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为必选保险责任。
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首次境外旅行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期间大于九十日的,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每次境外旅行的旅行期间日数以九十日为上限”条款,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多次境外旅行承担保险责任,但对每次境外旅行仅对旅行期间的头九十日以内发生的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旅行期间遭受意外,并因此而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然后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视为未因该次宣告死亡而终止;保险金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其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金额。
(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与该项伤残对应的给付比例和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至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人根据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直接、完全因此而在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七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前已有的伤害,既往症,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
(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 
(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被杀害;
(四)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细菌或病毒感染(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药物过敏,医疗事故;
(五)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六)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赛车或者蹦极以及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高风险活动,竞技性、职业性运动,任何设有奖金或者报酬的体育运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七)非因遭受意外而下落不明;
(八)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主义活动。
第九条 在下列任何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从而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违背医嘱或者为了接受治疗而旅行期间,违反旅游区禁止性管理规定期间;
(二)受雇于商业船只期间,军队服役期间,职业性操作或者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期间;
(三)以非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者搭乘非经当地政府登记许可的航空器具期间,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四)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地现场施工,化学工业,交通运输司乘、搬运、装卸,水上作业,二级以上(含)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为准)的职业活动期间;
(五)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或者被判入狱期间;
(六)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七)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第十条 若发生归于本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除第八条第(三)项约定的“投保人的故意行为”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外,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 保险费应当由投保人于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在投保人交清保险费前,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保险期间的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间内的首次旅行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期间大于九十日的,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每次境外旅行日数以九十日为上限”条款,即“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境外旅行期间前九十日以内遭受的意外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恶劣的天气情况、自然灾害)或者被保险人严重身体伤害入住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致使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旅行尚未结束的,保险人将免费延长保险期间以使被保险人完成旅行,但延长期最长以十日为限。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本保险条款“保险金申请与给付”部分约定的保险金申请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本保险条款“保险金申请与给付”部分约定的保险金申请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按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当在订立本合同时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
3.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当地公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
4.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5.申请身故保险金的,除第1至4项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公安部门、使领馆)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还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申请伤残保险金的,除第1至4项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诊断书;
7.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等进行调查和检查(包括提请作必要、合理的解剖检验),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第二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发生以下任何情形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1.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申请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
2.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前款约定的任何情形致使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期间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
旅行期间:旅行期间的起始时间为下列时间中较晚者:(1)保险期间起始时间;(2)被保险人离开境内常住地(或者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地市级行政区域时间,或者搭乘直接前往其常住地(或者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地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间。
旅行期间的终止时间为下列时间中较早者:(1)保险期间届满时间;(2)被保险人完成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常住地(或者日常工作地)的时间。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指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编号JR/T 0083—2013。 
意外: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突发急性病:指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生效前,该被保险人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保险期间内突然发生、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坏身体健康的疾病。
既往症:指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前被保险人已具有且已就此接受治疗、诊断或者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症状,或者经主治医生诊断需在保险期间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症状。
医疗机构:指拥有合法经营执照,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和护理服务而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院或类似目的,具有符合所在地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施,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的机构。若位于中国大陆,该医疗机构须为二级以上(含)。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者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者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许多遗传性疾病在出生时并未显现。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指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确定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分类》(ICD-10)确定。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可能来自于父母遗传,或者因胎儿在子宫内时受到伤害或者感染,或者因胎儿在出生时发生异常或者受到伤害。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方面的表演、运动或者其他专门活动的特殊技能。
恐怖主义活动:指任何人或者团伙出于政治、宗教、思想意识或者类似目的,为对政府施加影响和(或者)使全体或者部分公众处于恐惧、不安状态的行为。恐怖主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武力或者暴力。恐怖主义活动,可仅为实施该活动者本身行为,或者代表某一机构、政府,或者与某一机构、政府相关。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其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或者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包括下列任何情形:
1.无驾驶证驾驶或者持有效期已届满的驾驶证驾驶;
2.驾驶的机动交通工具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机动交通工具,实习期内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以及驾驶证被暂扣、扣留、吊销或者注销期间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的其他情况下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无有效行驶证:包括下列任何情形:
1.机动交通工具被依法注销登记;
2.机动交通工具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者临时号牌或者临时移动证;
3.机动交通工具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未通过,未依法按时进行或者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者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
不可抗力: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已经过日数/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日数)] 。已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1-35%)。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