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航班起飞延误保险条款
附加条款
-备案发文号:安联(备-意外)[2013](主)17号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安联航班起飞延误保险条款》条款依本附加条款的约定作以下修改:

主保险合同《安联航班起飞延误保险条款》
1.“总则”修改如下: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除另有约定,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购买机票且实际乘坐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民航定期航班的乘客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保险责任”修改如下: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效机票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班时,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被劫持、航空公司的雇员罢工或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航空公司超售机票,以及其它非旅客自身原因,遭遇所预定搭乘的航班较预定起飞时间延误,且延误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本条款约定给付保险金,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为限。
航班延误的判断标准是航班承运人发布的定期航班时刻表的预定起飞时间和航班实际起飞时间之间的差(以航班承运人实际发布的起飞时间为准)。

3.“责任免除”修改如下:
增加:
5)被保险人原预定航班被取消或改签导致的延误。
除非本附加条款另有约定,保险合同的所有其它约定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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