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宝贝启航高中教育年金保险C款条款
-备案编号:招商信诺[2015]年金保险002号


第一章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合同的构成
《招商信诺附加宝贝启航高中教育年金保险C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方的申请,经我方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2.合同的效力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或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效力不能单独恢复。
主合同无效的,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您方不可以要求单独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二章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

3.投保范围
出生满28天至5周岁,符合我方规定投保条件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4.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二、高中教育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15周岁、16周岁、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指每年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日期。如果该月份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其最后一日作为保单周年日。]的24时,我方将在上述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高中教育金。
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方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受益人(不包括您方)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若您方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该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方向您方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

第三章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6.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7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7.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方和我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8.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同主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

第四章保险金申领


9.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方请求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0.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二、高中教育金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高中教育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1.保险金申领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申领资料要求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申领资料要求相同。
二、高中教育金
本附加合同的高中教育金申领资料要求与主合同的大学教育金申领资料要求相同。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