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境外旅行个人责任保险(2016版)
-备案编号:(富邦财险)(备-责任保险)【2016】(附)120号


注册编号:C00014630922016122801301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疏忽或过失行为造成第三方(见释义1)死亡、身体伤害或直接财产损失,对于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第三方在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则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责任限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所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而承担的任何个人责任,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险合同原因除外各款之情形。
(二)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三)由被保险人所拥有或者由被保险人监管或控制下的动物或财产损失;
(四)任何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恶意、违法、犯罪、不正当行为造成的损坏或伤害;
(五)贸易、商业或职业行为;
(六)被保险人所有、占有、使用、租借、保管下的任何土地、房屋建筑、财产的损坏。但被保险人租用的酒店房间或度假屋(不包括其中的家具和设备)的损坏不在此限。
(七)使用或拥有海、陆、空运输工具(无论有无营运执照);
(八)被保险人参加赛马、赛车、使用枪支;
(九)任何对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见释义2)雇主或雇员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坏或伤害;
(十)任何由法院裁判的惩罚性、警戒性责任或罚款、惩罚;
(十一)被保险人履行合同或协议约定赔偿的义务;
(十二)被保险人传播疾病。
第四条 期间除外
在下列期间的任何个人责任,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主险合同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第五条 损害赔偿请求通知义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第三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有权自行或以相关被保险人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有权为维护自身利益向其他有关各方请求赔偿,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索赔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凡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经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
(一)保险单正本或其它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三)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如有);
(四)赔偿协议(如有);
(五)赔偿给付凭证;
(六)被保险人境外旅行的证明,如护照、签证及机票或车船票;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七条 赔偿责任确定基础
保险人的一确定的被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与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八条 事故损失赔偿金额计算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释义
1.第三方
是指与被保险人没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
2.直系亲属
是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被保险人父母的兄弟或姐妹,被保险人配偶的兄弟或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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