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境外旅行航班延误保险(2016版)
-备案编号:(富邦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 014号


注册编号:C00014632322016122801311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恶劣天气、劫持、自然灾害、机械故障、航空公司雇员罢工、怠工或其他劳工行动、恐怖分子行为(见释义1)、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见释义2)等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航班(见释义3)延误,且延误连续达到或超过保险单载明的延误时数的,保险人依据赔付标准,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支付保险金。延误时数、赔付标准和保险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相应数额为准:
延误时数以下列两者较长者为准:
(一)自原计划搭乘的航班的原定开出时间开始计算,直至搭乘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4)的开出时间为止;
(二)自原计划搭乘的航班的原定到达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被保险人搭乘替代交通工具抵达原计划目的地为止。
若被保险人有连续的接驳航班,因上述事故而导致不能顺利乘搭计划接驳航班,其等候的时间不可累积计算。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延误,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险合同原因除外各款之情形;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四)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机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原计划乘搭的航空公司处取得航班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六)被保险人办理完登机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乘搭的航班(由于保险责任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七)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原计划搭乘的航空公司所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八)被保险人在购买此保险前或出发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以及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九)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十)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
(十一)包机航班。
第四条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造成航班延误,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险合同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索赔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境外出险除须按以下约定提供相应索赔申请文件外,凡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经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
(一)保险单正本或其它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三)航空公司、船务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的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四)被保险人境外旅行的护照、签证及机票或船票;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释义
1.恐怖分子行为
是指声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种族、民族主义的、政治、人种或宗教利益为目的,无论是否宣布该利益,而对任何自然人,财产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其损害、伤害、危害或破坏,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抢劫或其他主要为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或任何主要起因于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行为应不被视为恐怖行为。恐怖分子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分子行为的任何行动。
2.航空公司超售
是指由于航空公司出售的机票数目多于实际座位数,而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搭乘原计划乘搭的飞机。
3.航班
是指任何航空公司持有航班注册国家的有关权力机关发出的证明书、牌照或同类批文,批准经营定期客运航班。航机需行驶于固定航线、路线,并以大众运输为目的,提供旅客运送服务的商用机动客机,但不包括仅提供特定团体或个人航行服务的非固定航班包机。
4.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是指除了航班以外,还包括领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不包括四轮以下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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