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境外旅行亲友慰问探访保险(2016版)(B)
-备案编号: (富邦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 026号


注册编号:C00014632322016122801471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身故,或者因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罹患严重疾病(见释义1)需在医疗机构(见释义2)住院(见释义3)进行治疗且连续住院十天以上,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对同一事故补偿一张往返于该被保险人所在地与探访者所在地之间的经济舱位机票或船票或车票的票款,用于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亲属(见释义4)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进行探访或照顾该被保险人。保险人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相应金额按日支付每日膳食住宿津贴,支付天数为该成年直系亲属到达被保险人所在地之日起至其离开之日止的实际天数,但最高给付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天数为限。
此外,若被保险人有未成年子女随同在境外旅行,因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身故,或者因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罹患严重疾病需住院治疗,导致无人照顾,保险人将安排该未成年人返回境内或国籍国,并尽量使用其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必要时将安排合格人员护送陪同。
以上两项总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险合同原因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二)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三)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四)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五)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六)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第四条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身故或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险合同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索赔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境外出险除须按以下约定提供相应索赔申请文件外,凡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经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
(一)如被保险人身故,须提供:
1.保险单正本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该名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该名家庭成员往返被保险人所在地的机票或船票或车票的收据;
6.被保险人境外旅行的护照、签证及机票或车船票;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如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严重疾病连续住院十天以上,须提供:
1.保险单正本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该名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记录和主管医师出具的病重证明;
5.该名家庭成员往返被保险人所在地的机票或船票或车票的收据;
6.被保险人境外旅行的证明,如护照、签证及机票或车船票;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保险人为确定保险责任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释义
1.严重意外伤害或罹患严重疾病
是指经由医生诊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后,认为可危及被保险人生命的意外伤害或疾病。
2.医疗机构
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医疗机构处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则医院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
3.住院
是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且入住医疗机构必须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4.亲属
是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被保险人父母的兄弟或姐妹,被保险人配偶的兄弟或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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