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境外旅行住院关怀慰问金保险(2016版)
-备案编号: (富邦财险)(备-医疗保险)【2017】(附) 034号


注册编号:C00014632522016122801281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在境外(含港澳台)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于当地合法医疗机构(见释义1)住院(见释义2)达三日(含)以上时,每次事故给付保险单上所载住院关怀慰问金,但保险期间内最高以给付一次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险合同原因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二)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第五条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险合同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索赔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凡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经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
(一)保险单正本或其它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三)医师诊断证明书或住院证明;
(四)被保险人境外旅行的护照、签证及机票或车船票;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它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及资料。

释义
1.医疗机构
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医疗机构处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则医院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
2.住院
是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且入住医疗机构必须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