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利宝)(备-意外)[2012](附)116号


总则


第一条 凡投保《利宝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被保险人,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因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第三方死亡、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向第三方(不包括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则保险人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该被保险人所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本条第一款所述之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
第三条 保险人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险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而承担的任何个人责任,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根据有关合同承担的责任赔偿;
(三)被保险人拥有的,或者由被保险人看管、控制的动物或财产发生损失;
(四)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恶意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导致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五)开展商务活动、业务或专业活动期间发生的损失;
(六)因占有或使用(不包括旅行途中的暂时居住)不动产发生的损失;
(七)因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所有、占有、使用动物、车辆、航空器、空中装置、船舶或其它机械推进交通工具(无论是否持有运营许可证)而引起的损失;
(八)参加赛马、赛车、使用手枪或其它武器、或者参与其它危险活动而引起的损失;
(九)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雇主或雇员受伤或其财产遭受损失;
(十)法定强制保险合同、法定强制保险赔偿计划或基金、员工赔偿法律、行业裁决或协议或者意外事故赔偿法律等已经规定承保或应当承保的一切损失、损害或费用;
(十一)由被保险人传染的疾病;
(十二)除金钱以外的其它救济或补偿;
(十三)被保险人或他人在被保险人的指使下故意对第三方实施了袭击或殴打;或被保险人、其他由被保险人指使、同意或默许的人员实施了企图导致他人受伤、财产损失或疏忽大意引起有关后果的行为;
(十四)精神损害赔偿;
(十五)被保险人的雇主或雇员受伤或其财产遭受损失;
(十六)被保险人履行雇主或合同约定责任或贸易、商业或职业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七)罚款、罚金或者加重的、惩罚性的、惩戒性的赔偿;
(十八)被保险人由于直接或间接对第三方实施性骚扰、性侵犯或性冲突而引起的责任。
第五条 对于其他保险合同承保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本附加险项下仅负责赔偿超过其他保险合同承保的损失部分。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附加险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若无保险人的书面许可,被保险人不得主动建议、许诺支付、或承认对第三方负有任何责任。
第八条 在本附加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该履行以下义务: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保险人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尽快通知保险人委托的北京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救援机构”)。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协助救援机构调查或进行理赔。
第九条 保险人有权自行或以相关被保险人名义抗辩及支付赔偿。保险人有权为维护自身利益自费向其他有关各方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其他有关各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险合同已经列明应提交的材料;
(二)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如有);
(三)赔偿协议(如有);
(四)赔偿给付凭证(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方支付赔偿金,则无需提供赔偿给付凭证);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附加险条款属于《利宝旅行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条款。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主险合同失效时,本附加险合同亦同时失效;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亦同时终止。

释义


直系亲属: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本附加险条款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险条款所附属主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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