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太平洋人寿【2009】医疗保险030号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简称“附加意外住院补贴”。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我们”均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投保人与我们订立。
1.2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4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有效的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最高续保年龄可延至65周岁。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每日住院补贴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每日住院补贴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为准。
2.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
无论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因同一次意外伤害而住院的,最高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2.4责任免除
因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住院小结及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支付
4.1保险费的支付
您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我们若调整保险费费率,将及时通知您,本附加险合同续保时将按照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5.合同终止与解除
5.1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终止;
(2)因本附加险条款的其他约定而终止。
5.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已发生过保险金领取的,我们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的,您或被保险人应于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于收到通知后,向您退还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减收的相应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于收到通知后,向您加收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加收的相应保险费。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款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我们的拒保范围内,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而未依前款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保险事故发生当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可以退还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减收的相应保险费。
6.2急救住院及转院治疗
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院级别的限制,但经急救病情稳定后,须转入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否则,我们对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级别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6.3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保险事故通知;
(4)联系方式变更;
(5)合同内容变更;
(6)争议处理。

7.释义 
7.1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意外伤害
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7.3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住入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联合病房、康复医院(病房)、疗养院、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
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1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1日内住院不满24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7.4实际住院天数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住院医疗的24小时住院的累计天数,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擅自离院期间的天数。
7.5现金价值
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65%×(1-n/m),其中n为本附加合同已生效天数,m为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7.6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7.7情形复杂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5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7.8病情稳定
指生命体征(心率、呼吸、血压)平稳,转院不致引起病情加重或有生命危险的情况。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