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环球无忧出国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增强版)条款
-备案编号:华泰人寿【2015】意外伤害保险001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环球无忧出国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增强版)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1.3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见8.1)计算,凡年龄为0周岁(出生满60天)至80周岁,因公或因私短期出国或前往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2.2保险期间
1.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被保险人单次旅行的保障形式;或选择保险期间为1年、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多次旅行、每次旅行天数约定不超过90天的保障形式;或选择保险期间为1年、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多次旅行、每次旅行不限制天数的保障形式。
2.您选择单次旅行保障形式的,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被保险人于约定的离境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完成出境手续时开始生效,至您与本公司约定的终止日北京时间24时或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完成入境手续时终止(两者以较早者为准)。
3.投保人选择保险期间为1年、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多次旅行、每次旅行天数约定不超过90天的保障形式,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可多次进行境外旅行,本合同承担每次旅行最长不超过90天的保险责任。
4.投保人选择保险期间为1年、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多次旅行、每次旅行不限制天数的保障形式,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可多次进行境外旅行,本合同承担每次旅行期间的保险责任。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境外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见8.2)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8.3),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
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满76周岁,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本合同的境外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境外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满76周岁,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本合同的境外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50%给付境外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前,我们已按照本条第2款给付境外意外残疾保险金,则其境外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境外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境外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8.4)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
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满76周岁,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本合同的境外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境外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满76周岁,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本合同的境外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50%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境外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境外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合并此前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我们按较严重的伤残等级给付境外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境外意外残疾保险金。对于本合同生效前原有残疾,合并原有残疾程度后使得本次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评定为较严重程度残疾的,原有残疾程度所对应的境外意外残疾保险金视同以前已给付的境外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本条约定的境外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累计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境外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境外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5);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8)的机动车(见8.9);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战争、军事冲突、罢工、暴乱、武装冲突(不论是否正式宣战)、内战、内乱、政变、群众骚动、政治或行政干预、他国入侵、武装叛乱、化学污染;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在旅行期间,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9.被保险人参加职业运动或者任何危险性运动、活动,例如(但不限于)摩托车运动、空中运动、带呼吸器的潜水运动、攀岩运动、任何形式的速度竞赛和其它任何竞赛等;
10.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事故;
11.本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的且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及其并发症的治疗,例如:高血压、心血管疾病、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肿瘤、胃溃疡及十二指肠溃疡、各种脊椎疾病、各种结石、屈光不正、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等各类慢性疾病及其并发症进行的治疗,及该治疗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12.性传播疾病、器官移植(包括人造移植)、怀孕、分娩、流产、遗传疾病或者先天性疾病;
13.被保险人在本条款第7.1条中所规定的不承担责任的国家和地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我们不承担责任;
14.被保险人猝死(见8.10)。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8.1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本合同境外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1.在申请境外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8.12);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在申请境外意外残疾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完整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出院小结、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的就诊资料;
(4)我们认可的医院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等材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双倍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当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宣告死亡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如经法院宣告死亡且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能提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我们以判决书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准,依本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受益人应于知道此情况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我们亦有权在知道前述情况后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在失踪期间有应给付其他保险金者,我们依约给付。
3.6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5.合同解除
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如被保险人因故未出境,您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包括客户留存联和使馆留存联,如被保险人签证被拒,不要求提供使馆留存联);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如被保险人签证被拒,应提供被保险人签证被拒的有效证明。
如您委托他人办理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6.如实告知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不承担责任的国家和地区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东帝汶民主共和国、英属印度洋领地、科科斯群岛、叙利亚。
非洲:布隆迪、中非共和国、乍得、卢旺达、西撒哈拉、圣赫勒拿岛、厄立特里亚、几内亚、索马里、苏丹、利比里亚、科特迪瓦共和国、利比亚。
被保险人的国籍所在国(或地区)
香港(仅针对香港地区的被保险人)、澳门(仅针对澳门地区的被保险人)、台湾(仅针对台湾地区的被保险人)
在上述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2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3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您提出变更申请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后,该变更生效。
7.4地址变更的通知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5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选择以下第____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6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
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做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有权申请司法机构或者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8.释义
8.1周岁
以户籍证明或其他法定的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年龄(不足1年不计)。
8.2境外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时,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8.3意外伤害事故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8.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是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并审查通过,并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8.5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6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或已过期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8.8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9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8.10猝死
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为准。
8.11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扣除手续费后的未到期保险费(见8.13)。其中手续费=35%未到期保险费。
8.12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8.13未到期保险费
未到期保险费=保险费×(未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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